夫妻离婚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该怎么判?

来源:灵武市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在部分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会因种种原因,不愿意继续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案例一:小羽与小龙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儿一女。

在部分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会因种种原因,不愿意继续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案例一:小羽与小龙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夫妻双方因为家庭琐事频繁的争吵,最终导致感情破裂。2024年6月,小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在庭后调解中,二人均表示愿意抚养儿子,以女儿与对方感情更为深厚为由,要求对方抚养女儿。
案例二:小梅和小林经人介绍相识,婚后育有一子。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协商离婚事项未果,小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均表示自己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要求由对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一中,法院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请求、抚养能力,以及家庭抚养氛围等各方面条件后,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女由原告小羽抚养;婚生子由被告小龙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均享有由对方抚养子女的探望权,双方应相互积极协助、配合行使探望权。
案例二中,法院考虑到双方分居期间婚生子一直随被告小林生活,与被告关系更为亲密,为了给孩子更为稳定的生活环境,孩子由被告小林抚养为宜,原告小梅离婚后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享有对婚生子的探望权,被告应积极协助、配合。
法官说法
婚姻家庭关系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就意味着,抚养未成年人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不能放弃的强制性义务。
在离婚诉讼中,父母双方以自身存在经济困难等其他理由不愿承担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婚姻家庭的道德规范与公序良俗,也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夫妻双方在无法继续婚姻关系时,应当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双方各方面条件,友好协商,主动承担起抚养未成年人的责任,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和谐、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父母不主动履行抚养义务的,同样也有权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确保自己正常的学习、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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