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符合什么条件?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提交下列材料:1.仲裁协议。2.仲裁申请书及副本。3.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关于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4.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5.有关证据材料等。
什么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申请的情形有:
1.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如: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3.已经审理裁决的案件,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4.有仲裁协议,但超过仲裁时效或者诉讼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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