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揭秘跨境电商行业中的“十面埋伏”

来源:iCourt法秀

文章摘要
随着科技发展、经济全球化以及中国消费者需求的不断升级,跨境电子商务(Cross Border E-commerce,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在中国迅猛发展,行业的巨大商机和广阔前景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公司加

随着科技发展、经济全球化以及中国消费者需求的不断升级,跨境电子商务(Cross Border E-commerce,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在中国迅猛发展,行业的巨大商机和广阔前景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公司加入这一新型贸易市场。
《2017年度中国出口跨境电商发展报告》显示,在“一带一路”和“网上丝绸之路”带动下,2017 年中国出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 6.3 万亿元,同比增长14.5%;在网络零售市场上,2017 年中国出口跨境电商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为 1.2 万亿元,同比增长 21.2%。在中国传统贸易低迷的情况下,中国跨境电商却异军突起,销售量连年攀升。
本文以公开裁判文书为基础,分析了近年来跨境电商领域的纠纷情况,并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对比同类型案件的裁判观点,梳理该行业涉及的法律风险,为跨境电商行业者和法律服务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跨境电商企业涉诉大数据分析
数据来源:Alpha数据库
检索年份:2014年-2017年
检索地域:全国
检索行业:跨境电商、海外代购
案件类型:民事
数据采集日期:2018年7月9日
一、纠纷数量:2017年涉诉纠纷增长显著
Alpha数据库检索结果显示,2014年-2017年审结的跨境电商行业的民事案例裁判文书总量共计524份。纠纷变化数量趋势如下图:

2014年至2017年,全国跨境电商、海外代购行业涉诉案件数量逐年增高,其中2016年和2017年增幅较为明显,2016年案件总数达134件,是2015年度案件数量的4.19倍。2017年案件数量则呈现出飞速增长的态势,数量高达352件,比2016年增长162.69%。
跨境电商近年来的商业势头之所以如此强盛,笔者认为主要是其突破了传统的B2B贸易模式(A国企业与B国企业之间的贸易),建立起B2C(A国企业和B国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甚至C2C(A国消费者和B国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等新型跨境交易模式。此外,国家先后出台的一系列利好政策,也极大助推了该行业的蓬勃发展。
二、案由分布:合同纠纷是行业最高发的纠纷
2014年至2017年,在跨境电商企业涉诉民事案件中,合同纠纷数量高达337份,占比64.31%,近七成。

其中,在合同纠纷公开裁判文书中,最常发生纠纷的案件排名前三的依次是:买卖合同纠纷(165份)、借款合同纠纷(30份)、租赁合同纠纷(24份)。其中,买卖合同纠纷占比48.96%,近五成。

三、地域分布:案件多发地域是广东省和浙江省
从案件地域分布范围来看,2014年至2017年案件纠纷涉及广东、江苏、北京、上海等26个省份。可见,跨境电商行业在我国发展迅速、行业地域范围广阔。
广东省为案件数量最集中的地区,其次是浙江省,案件数量分别为111件和94件,远高出其他省份。广东省之所以成为跨境电商集聚之地,笔者认为这与悠久的贸易历史、庞大的经济基础、高度集中的生产制造基地和丰富的外贸人才储备有直接的关系。

四、案件裁判引用最多的实体法:《食品安全法》

从图表中,我们可以看到,跨境电商行业所涉及的法律主要集中在《食品安全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规定》第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而向经营者或是生产者要求赔偿的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九十二条主要规定了食品进出口的相关法律要求。
《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主要规定了合同履行原则的问题;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的条件;第一百零七条则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中一方违约的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主要规定了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的赔偿问题。
从高频法条的分布情况来看,我国跨境电商行业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食品安全领域,《食品安全法》为引用最多的实体法。笔者认为原因在于跨境电商行业既有国内贸易电商的通性,同时也因新的外贸模式带来新的法律问题。
五、诉讼地位分析:超过70%的案件,企业是被动应诉
在跨境电商行业涉诉纠纷案件中,企业作为攻方(攻方是指作为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执行申请人的当事人)当事人的占比为23.5%,而作为守方(守方是作为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执行被申请人的当事人)占比高达76.5%。
这表明,跨境电商企业在涉诉过程以被动应诉为主。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跨境电商行业因其商业模式存在采购、销售和支付方式上的多样性,且进口和出口面对双重监管,导致行业受到了多重法律法规的调整,稍有疏忽,则可能会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跨境电商企业只有重视合法合规经营、培养规避法律风险的意识,出现纠纷及时保存证据,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能够在商业竞争中保持优势。

重点案件类型分析
数据来源:Alpha数据库
检索年份:2014年-2017年
检索地域:全国
检索行业:跨境电商、海外代购
检索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
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跨境电商行业2014年至2017年所公布的387份判决书中,有165份判决涉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72份,占比高达43.64%;进入二审程序的有87份,其改判率为35.90%。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认为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提起诉讼的占69.64%。
数据显示,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基本集中在:
1. 合同性质的认定;
2. 消费者知情权的认定;
3. 十倍赔偿标准的认定;
4. 在中国境内销售无中文标识的“海外代购产品”是否合法。
下文进行具体分析:
(一)合同性质的认定
代购关系的形成应符合以下特征:一是被代购者与代购者之间形成的交易为代购者委托被代购者在海外购买商品,而非直接购买商品,也即排除了现货交易;二是交易的对价款应体现为代理费,而非货款,也即代购者获得利润应是形式为代理费的报酬,而非货款除去成本后的差价。
而今多数电商自营或者第三方卖家均标明的是目标商品的货款,而未标明代理费或标明货款由购买成本与代理费构成,不符合代购关系的特征,故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
【典型案例】(2017)京0102民初12826号,韩美连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燕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认定
消费者具有知情权,有权了解商品产地、销售商信息、质量信息等重大事项。电商自营或者第三方商家必须提供或者及时披露销售商经营资质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入关等资料以及跨境电商商品质量溯源信息等文件,证明商品具有合法来源;若无法提供或者亦未及时披露,影响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且该知情权有可能影响其购买意向,则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
【典型案例】(2017)粤0104民初893号,石东龙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三)十倍赔偿的标准
法院认为,价款十倍赔偿,是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针对的是生产者、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且已经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生产或者经营行为。
因此,该惩罚性赔偿条款是针对食品安全的实质标准,而非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准。
其一,不需要被侵权人举证证明案该商品对人体财产方面的损害,即并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其二,需判断销售者对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明知”。若举证不能,则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该销售商退还货款、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典型案例】(2017)粤0303民初6974号,原告詹松庆与被告深圳瑞吉星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门南路店、被告深圳瑞吉星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四)在中国境内销售无中文标识的“海外代购产品”是否合法
因跨境电商、海外代购行业的特殊性,跨境电商企业多认为“海淘消费者想要的就是原装海外产品”,从而导致经由跨境电商渠道入境的食品往往未能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加贴中文标签。
根据相关案例,部分法院认定在中国境内销售无中文标识的“海外代购产品”违法。
如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中即认定涉案企业违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涉案企业赔付消费者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又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677号民事判决书,亦以无中文标签支持消费者货款十倍的赔偿金诉求。
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119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2016】5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通过快递(如海淘、代购等跨境电商渠道)的入境方式,不一定需要在产品包装上印制中文标签,仅凭产品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签无法判定产品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因此无法判定涉案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请求未予以支持。
从相关判决文书中,笔者发现未依法加贴、附随“中文标签”仍是涉案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同法院对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上的态度并不完全一致。
“中文标签”问题是跨境电商企业在经营跨境进口食品过程中应当予以重视的,笔者建议跨境电商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加贴中文标签的规定,规避诉讼风险。
二、侵权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跨境电商行业2014年至2017年所公布的524份判决书中,有82份判决涉及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其中,最易引起纠纷的是产品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也大多集中在:
1. 消费者与电商企业归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2. 产品是否为代购产品。
3. 产品是否符合我国产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一)消费者与电商企业归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法院认为,消费者与电商企业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实质,是消费者通过电商企业直接购买到国外尚未经过我国海关检验检疫的商品,并在消费者支付对价的情况下,电商企业以消费者本人的名义代为报关、纳税后完成进口流程并运送到消费者指定的收货地点。由此,消费者与电商企业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
(二)产品是否为代购产品
判断产品是否为代购产品或是由企业直接销售的产品的关键在于电商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
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其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有一定区别,消费者在订购时应当向跨境电商公司提供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跨境电商以消费者本人的名义向海关报关、纳税。代购的买方与代购人之间应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代购人是按照买方的要求购买指定商品的服务提供方。由此,可认定产品为代购产品。
若产品在消费者购买前已在中国大陆境内,且未提供涉案货物在国外采购的凭据及货物出入境凭据,则法院可认定产品在消费者委托代购之前已在国内存放具有高度盖然性,则判断是直接销售货物给消费者,并非为消费者提供海外代购服务。
【经典案例】(2017)粤01民终349号,胡海洋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贝必佳孕婴用品店、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贝比佳儿婴童用品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三)产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从检索的案例中发现,消费者一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因产品没有中文标签而属于不安全食品为由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
跨境电商、海外代购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考虑到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代购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2016】5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规定为仅凭产品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签无法判定产品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所以,仅因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而向法院认定该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很难得到支持。
【经典案例】(2016)粤0111民初5818号,黄凯扬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优客龙食品商行、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优客龙百货商行产品责任纠纷案
跨境电商企业应结合企业发展目标,从政策预判、流程设计、合规把关、风险防控、危机应对等方面进行整体布局。
机遇永远伴随挑战与风险,律师的价值也在于帮助电商企业识别这种新型商业模式中的“十面埋伏”,应对合规化挑战,规避风险,妥善处理纠纷,帮助企业在竞争中保持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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