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一个完备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愿意通过仲裁来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
(2)请求仲裁的事项,即就什么事项进行仲裁,如付款问题、质量问题等;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具体选定哪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应准确写明该仲裁委员会的全称,如兰州仲裁委员会就不能写成兰州市仲裁委员会。)
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构成了解不够,经常会产生仲裁协议的内容不明确、不完备的情况,引起仲裁协议效力方面的异议。通常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1)没有选定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中只写“本合同发生争议,用仲裁方式解决”或“仲裁解决纠纷”,没有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2)错误地填写了一个不存在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如“兰州经济仲裁委员会”、“兰州市工商仲裁委员会”等;
(3)产生逻辑上的错误,如“发生纠纷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这里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和到人民法院诉讼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
仲裁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作者:兰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来源:兰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一个完备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愿意通过仲裁来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 (2)请求仲裁的事项,即就什么事项进行仲裁,如付款问题、质量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