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但生活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诸如以次充好、夸大宣传、霸王条款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本文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为例,简要介绍格式条款及其效力。
【案情简介】
2020年,小李在某品牌店里购买了一个晾衣架,拿回家安装好没几天,在小李晾衣服时,突然晾衣杆掉了下来,不能用了,于是小李要求退货,但店家却以店里张贴的“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拒绝了小李的退货请求。“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是否对小李产生约束力?
【律师评述】
01 “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性质是什么?
张贴在店里的“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经济社会中,格式条款的出现极大的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也加快了交易效率。生活中,比如饭店的菜品定价,注册APP时,勾选的同意《服务协议及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软件使用协议》等,购买保险时,保险合同的内容等等,这些都属于格式条款,其加快了交易效率,但是,有时格式条款会存在不合理的减轻、免除商家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但是,在多数情况下,我们勾选了同意,在保险合同中签了字,这里的同意、签字一般情况下,便代表我们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并自愿受其拘束,但这里面的内容可是看都没看过,假如出现了比如“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概不负责”“自行承担”等严重侵害格式条款相对方权益的内容,这种情形下,我们的“同意”“签字”能代表我们的真实意图么?要受其约束么?
02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案例中“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无效,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根据民法典497条第一款规定而无效(民法典153条)。既然无效,那该条款自然对小李无拘束力。但若格式条款的内容不符合民法典497条中的任何一款,而是未告知相对方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比如小李在购买优惠券时,商家未告知该优惠券只对部分产品适用,但小李购买了非优惠产品,此时其优惠券还能用么?
03 未经提示、说明的格式条款的对小李有拘束力么?
由于格式条款系单方制作,在制作时未与相对方协商。因此,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只有对方知晓后,才有选择接受与不接受条款的机会,所以格式条款提供方要主动履行提示、告知义务,若相对方不理解该条款要求说明时,提供者须按相对方要求说明,否则,该条款不成立。上述案例中,由于商家未告知小李限制使用情形,故而,该限制情形对小李不成立,也即无拘束力。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格式条款相对方
请勿忽略自身权利,对文件、合同等文书须认真查看、对不理解部分可要求对方予以解释,方可签署文件,保证落子无悔,以免权利受损。
格式条款制定者
请加强自身合同、文件管理,遵循公平原则制定格式条款,对涉及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等须以明显加粗、加黑、斜体等方式与其它条款相区别,充分尽到提示义务,以免导致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格式条款及其效力
作者:段瑞静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导言】 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但生活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诸如以次充好、夸大宣传、霸王条款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本文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为例,简要介绍格式条款及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