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举报“奥克斯”,行业监督OR不正当竞争?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4月10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并作出“甬市监处〔20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十万元。

2020年4月10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并作出“甬市监处〔20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十万元。
据悉,本次处罚源于去年“格力电器”在官方微博上实名举报“奥克斯”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引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高度关注。

一 “格力”举报“奥克斯”
2019年6月10日16时,“格力”在官方微博发布“关于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的举报信”;2019年6月10日20时,“奥克斯”回应“格力”该行为是采用诋毁手段的不正当竞争。

奥克斯

格力
二 法律与概念指引
相关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三 “格力”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面对“格力”的实名举报,“奥克斯”指控“格力”采用诋毁手段,是明显的不正当竞争。那么,“格力”究竟能否构成“奥克斯”指控的“商业诋毁”呢?大家可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
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格力”与“奥克斯”均生产销售空调,二者之间明显具有竞争关系。
行为人是否具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格力”在《举报信》中指出,经公司实验室实测,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8款型号的空调与其宣传、标称的能效值差距较大,同时格力电器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验证,检测结论与格力电器检测结论一致,即能效比和制冷消耗功率的检测结论均不合格。
上述信息中展示,“格力”举报“奥克斯”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的结论依据来自自己实验室实测与委托的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如果仅仅以此作为判断依据,“格力”公开的检测报告与检测结论的真实性、客观性难以保障,“格力”的确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可能。然而,从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来看,“格力”举报的内容属实,也即证明了“格力”不具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有无造成“奥克斯”商誉的损害?
“格力”在官方微博公开举报“奥克斯”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必然会造成消费者对“奥克斯”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的评价下降。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故意?
“格力”没有在私下将举报信直接投诉至相关部门,而是在官方微博公开,其投诉行为显然还夹杂着“重挫对手,扩大市场”的商业目的。因此,“格力”此举明显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是随着对“奥克斯”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格力”的举报行为很难被认为具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故意。
从“格力”公开的《举报信》来看,其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五条。这些法律依据,赋予了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格力”的监督和投诉权利。因此,在“格力”举报内容属实的情形下,“格力”行使的是合法的“行业监督权”。
四 “格力”的制胜秘笈
相较私下举报,公开举报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举报属实,必然会重挫对手,有效提升自己的市场占有率,赢得社会各界的口碑和尊重。但是,一旦举报内容存在不实,则涉嫌侵犯他人商誉,面临被他人起诉不正当竞争的风险。小编认为,“格力”能在本次大战中胜出,除了高超的公关策略,还与以下几点密不可分:
过硬的产品质量
打铁还需自身硬。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营者举报竞争对手后,反被竞争对手举报的事件屡见不鲜。如果“格力”自己的产品质量本身存在问题,“格力”此举也将同样引得包括“奥克斯”在内的其他同行“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但就“奥克斯”的回应来看,并没有正面回应对质量的指控,而是从“格力”的举报动机出发,更没有采取举报“格力”产品质量或者“格力”存在其他不规范经营的行为。可见,在举报“奥克斯”的同时,“格力”已做好了自身的风险规避。
客观、合法的取证过程
从“格力”官方微博发布的信息来看,其不仅委托了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验证,还对送检的“奥克斯”空调产品由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购买和封存,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合理运用
最重要的,小编认为“格力”此举正可谓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战运用。公开举报前,想必“格力”已经是把对方指控的“不正当竞争”招数分析了个透彻,有效厘清了“行业监督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不仅避免了自身的“不正当竞争”风险,也达到了自己的预期目的。
小编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五条等法律依据,赋予了同行业经营者的监督和投诉权利。同行业的监督也是国家规范市场经营活动的重要手段。因此,经营者在举报竞争对手内容属实的情形下,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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