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房给独子,妻与子相继去世,房谁继承?

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审判依据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依据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
程女士与王先生于1978年9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79年8月生育独子小王,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某单位房改房一套。2017年3月某日,两人共同订立遗嘱,该房屋由独生子小王继承。2017年8月某日及2022年8月某日,程女士及小王先后去世。小王生前未婚未育,仅有父亲王先生一个继承人。程女士姐弟共计五人,其余四人中有一人已去世,留有独子小程。
该房屋究竟由谁继承?
案件处理
孙小玲律师作为原告王先生的委托代理人,梳理了案件情况。 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王先生与程女士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理应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王先生与程女士共同立下遗嘱,把房屋留给小王。2017年8月,在程女士去世后,属于其的二分之一份额应由独子小王继承所有。2022年8月,在小王去世后,王先生作为小王父亲,是唯一的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如果没有遗嘱,程女士姐弟几人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相关规定中,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经受理法院主持调解,孙小玲律师在调解中积极主张,阐述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涉案房产属于被继承人程女士的50%产权份额由王先生单独继承所有;程女士姐弟几人自愿放弃上述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程女士的50%份额。
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由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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