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8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勇破产,成为了国内史上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至此,个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均完成了首例。个人破产从法律文本中走向了现实。
个人破产制度设立的目标有两个:从债务人角度是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现代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所在。从债权人角度则:一是确保债务人的财产在所有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防止债权人的抢先执行、个别清偿;二是防止债务人作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预防逃废债务。陈夏红在《破产法札记》中认为个人破产同时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消除金融风险,迎接高负债未来浪潮,同时也可引导民间资金流通理性化。故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行对于社会、债务人、债权人均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首先,是对社会的意义,民间素有“杀人偿命 欠债还钱”的说法,历朝历代都有这样的观念,欠债与杀人长期处于同一个评价高度,时至今日,它仍然被广大群众所接受,且在一定程度上它的理念不亚于法律在民众心中的印象。所以个人破产制度的提出,积极鼓励对债务宽容救济的概念,重新构建民众对债务的认识,从根本上转变对债务人的看待方式,有效避免暴力催收等私力救济行为而引发的权益受损,降低因催债或相关利益关系引发的违法犯罪等社会不稳定元素出现的可能性。其次,对债权人的意义,民间又有“借钱的是孙子,欠钱的是大爷”这样债权人追债的经典语录,在整个制度中,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也是全社会最为关心的问题。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如债权人遇上“老赖”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老赖”破产,通过破产把“老赖”所有的资产“搜”出来,用来清偿保护债权人;另外,严格把握破产申请的条件,通过多重手段识别“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在程序中也可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等,这些都将有利于债权人理性判断、科学决策,降低债务人恶性弃债的风险,减少债权人不良债务的追索成本。最后,对债务人的意义,通过实施个人破产,对债务人来说,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避免了持续被追讨的压力以及诉讼之苦,于精神层面是极大的救济。债务人能够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此外,若为经营者还可消除了他的后顾之忧,可以调动创业积极性,更大程度激发个人创造力。
个人破产制度一直饱受争议,因为随着它的实行,它所带来的的社会问题也必将伴随而至。尽管《深圳市个人破产条例》中对个人清算设置了专门的破产管理部门,由专门机关承担监督等义务,加强了对欺诈性破产的惩罚力度,建立了对债务人的监督考察体系,同时建立了免责体系与不可豁免债务体系,从多方位多角度防止债务人逃债行为,对债权人利益有一定保障。但对于个人破产清算中最为突出也是最能引起他人争论的个人免责制度,依旧让个人破产之路走的颤颤巍巍。
1.如何缓解债权人心理的不公平心态?
个人破产制度推行的最大障碍便是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许多人认为立法者偏向于债务人角度,致力于债务人的重生,从而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但以牺牲部分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以提升另一部分债权人利益,需要正当性为支撑,这个正当性便是最大程度的追求“偿债公平”。我国自古以来就秉承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理念,一时间让个人免责,对于债务人来说是重生,对于债权人来说就是不公平对待,这必然导致债权人心理不平衡,容易滋生反抗情绪。个人破产法的目标首先是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在所有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破产债务人作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最后导致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两者都鸡飞蛋打,与其是这种结果,不如给予以一种长远眼光看待个人破产免责这一事项,让债权人存在能够完全获得其债务清偿的可能性,也给予了债务人以喘息的机会,让其可以重生,无论是从人道上还是长远利益上看都是可取的。个人破产使得各个债权人都有能够获得清偿的机会,而不是由债务人选择性偿还个别人的债务,剩余人均没有得到清偿。让每个债权人都能够得到一点清偿,并且维持后续能够得到持续清偿的机会。从这个理念出发,可以看到个人破产中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行使监督权、表决权等,债权人一直都是主体。
2.个人破产制度是对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宽恕和救济,但有些道德风险总是会产生,如何认定债务人是否诚信且善意? 如何防止债务人欺诈逃废债?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总则中第二条对于申请人条件为客观条件,第三条提到了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对于债务人的诚实且善意体现在“恶意侵权债务不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人身损害赔偿金不免除”、“违法罚金不免除”以及违反考察期限制事项不免除,欺诈行为不免除。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个人清算制度中对于欺诈等不诚信行为的打击,保护了“诚实而不幸的人”。但生活中诚实善意是个抽象词,且容易伪装,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活动不是简单的欠债逃匿或者隐匿财产,更多的是在合法的外衣下进行的。债务欺诈随着法律的进步而日益复杂和隐秘, 债务欺诈多是对现有法律原则、制度的利用,所以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在申请个人破产时应该设置信用体系考察制度,完善征信功能,将生产者、消费者等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一个人的信用能够极大程度表明其诚实善意度,这些信用记录可以作为法官允许申请个人破产的参考资料甚至准入门槛,也给予债权人较高的信任感。对于债务人隐匿财产或转移财产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或以概然性推定其为不诚信之人,以加重欺诈者的负担。
3.对于消费者破产与个体经营者破产是否适宜同样的破产申请?以及农户能否申请个人破产?
德国破产法对于消费者和个体经营者在申请破产程序上设置了不同的破产门槛,对于后者,仅限于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简单的可以适用个人破产程序。《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凡是经营者、消费者在深圳居住并缴交规定年限社保费者,皆作为适格的申请人范围。但基于两者之间有着明显不同的情形,个体经营者情况更为复杂,涉及的利益与审查的复杂性高于消费者,故应当予以区别对待。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是否能够申请个人破产?申请主体是谁?如何区分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这些都是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4. 对于《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中规定的不得免除债务中(税款、人身损害赔偿金、恶意侵权损害赔偿金、罚金、明知漏债、抚扶赡费),因债务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予免除将导致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长期极其困难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此时债务人申请免除的债务顺序如何界定?哪些可以优先被免除的?笔者认为立法应当处理这个问题,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根本立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的债务应当以罚金、税款为先,后以人身损害赔偿金、恶意侵权损害赔偿金、恶意漏债为第二顺序,最后才是抚扶赡费用。
当然,个人破产制度一直迟迟无法在全国推进,在于其涉及的问题还有很多,如个人破产制度与信用体系建设、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不完善,是否将带来过度的司法负担?会不会带来大规模违约风险?对银行审核力度加大,放贷门槛提高,放贷额度降低,追债强度提升导致的银行经营风险、贷款难度上升如何进行平衡与处理,这些都需要在实务中一一检验,通过利弊衡量,进行权衡处理。因为任何制度,无论设计的多么精良,也必然有其漏洞,存在被滥用的危险,这是人类理性的局限使然,个人破产制度也无法排除在外,尤其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都需要在实践中检验并发现漏洞后进行填补。但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个人破产道路上的“冰”会慢慢融化,个人破产之路也会越走越顺畅。
个人破产——划时代制度从文本走向现实!
作者:廖平生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2021年11月8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勇破产,成为了国内史上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至此,个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均完成了首例。个人破产从法律文本中走向了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