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性命交关,出了事故到底谁担责?

来源: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说起滴滴,想必大家都已经非常熟悉了吧。在日常出行中,如果需要打车服务,我们首先想到的可能不是传统出租车,而是滴滴打车。

说起滴滴,想必大家都已经非常熟悉了吧。在日常出行中,如果需要打车服务,我们首先想到的可能不是传统出租车,而是滴滴打车。
然而,上个月月底,在美上市随后不到5天,滴滴出行就因违规收集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而被国内的有关部门勒令下架。
7月初,滴滴出行旗下的25款应用APP依规在各大应用商店下架,与此同时,支付宝、微信上的滴滴出行小程序也被下架。
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固然事大,但作为一名社畜,我更关心的是:以后下班晚了怎么回家?再也薅不到顺风车的羊毛了吗?
在一二线城市工作,巨大的公共交通压力使得顺风车成为众多上班族的出行首选,顺风车不仅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便利,更因其价格便宜受到大众青睐。
其实还有一种顺风车,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那就是来自同事朋友的顺路搭载。生活中,谁还没搭过便车呢!但如果在好心让朋友搭便车的过程中,不小心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朋友损伤或财物损失,那么驾驶人要为朋友的损伤负责吗?
“好意同乘”属于一种情谊行为
搭便车,法律上将其称为“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是车辆驾驶人“无偿”的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乘车人向驾驶人支付报酬,应该认为是双方的一种“有偿”合同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情况,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搭便车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
为了“投之以桃报之以李”,对于一些人出于朋友关系而为的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虽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仍应认为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善意施惠致害,可“善意”减责
在《民法典》之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相关情况未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只能基于公序良俗、人性司法等因素来综合考量判定供乘人的责任。即便是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都是由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有第三人损害的除外。
某种程度上说,社会公众对于担责和赔偿问题,占据上风的也是道德原则、感情判断、主观看法。
本是好意帮忙,最终出了交通事故导致搭车的人受到伤害,并因此面临承担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时便会怀疑自己不该去帮助别人,做好事不成,反倒因此惹上了一堆麻烦。但这一切已经因为《民法典》的生效而消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这一概念进入《民法典》,使减轻好意搭载致害的责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注意,减责的条件需严格满足以下几点:无偿、非营运、无故意、无重大过失。
莫让“好意同乘”好事变坏事
虽然“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定可以减出美德,但不能以减损乘车人的权利作为代价,“减责”不等于无责,不能因此让乘车人的权利受到损害。
“好意同乘”虽然具有非契约性,但是别人上了你的车,你就与他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自然就会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发生,如果驾驶人因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搭乘人损失的,比如隐瞒车辆重大隐患,酒驾、醉驾等,则成立侵权行为,产生侵权法律责任。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为了不让“好意同乘”这一好事变成坏事,对于驾驶人,应当在驾驶中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遵守交通管理法律规范;对于乘车人,应当确认驾驶人的驾驶情况安全可靠进行搭乘,乘车时系好安全带,下车时注意过往行人和车辆。
毕竟好意人和搭车人之间的法律风险会由双方原因所导致,而且交通事故发生的因素很多,只有双方都注重自己的义务,才可能尽量避免出现纠纷。发生纠纷后也应本着互谅互解的精神理性维权,共同构建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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