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如东县政法机关办理拒执罪案件新闻发布会在如东法院召开。会上,院党组书记、院长杨德华发布打击拒执犯罪相关典型案例,本院微信号将陆续刊发。
刘某峰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判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自诉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店支行与被告人刘某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东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依据该调解书:刘某峰应偿还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店支行借款本息6万余元。执行过程中,如东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但刘某峰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经查,刘某峰常年做水电工,年收入8万余元,还自购轿车用于日常出行,如东法院依法作出转化裁定:要求刘某峰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裁定,执行义务在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生效时已经确定,执行义务人其后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拒执行为。在综合考量刘某峰的犯罪情节、履行状况和认罪悔罪表现后,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如东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刘某峰当庭表示服判,并深刻悔过。
典型意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拒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者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执行人刘某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且收入较为可观,理应履行还款义务。但其非但没有履行,更是在案件执行期间购买车辆,是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对其拒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应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对刘某峰行为的依法惩处,展现了人民法院对藐视司法权威的零容忍,对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正义追求。
如东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三)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

2024年4月,如东县政法机关办理拒执罪案件新闻发布会在如东法院召开。会上,院党组书记、院长杨德华发布打击拒执犯罪相关典型案例,本院微信号将陆续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