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尽管“表决权差异安排”由来已久,但因涉及可能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股权结构一直饱受争议。因而世界各国、地区的监管机构往往会对采取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上市公司提出特殊的监管要求,其中日落条款即得到广泛适用。本文将介绍日落条款相关规则及发展方向,并为拟上市企业提供应对建议。
1何为表决权差异安排?
2019年3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并于第四章第五节中专门规定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允许科技创新企业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的类别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此即为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含义所在。借助政策的春风,优刻得与九号公司采取表决权差异安排并成功在科创板上市。
表决权差异安排由来已久,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得到广泛适用,如谷歌、Facebook等高科技创新公司均采取这种特殊股权结构。然而,表决权差异安排亦饱受争议。支持者认为,表决权差异安排有利于以创始人团队为代表的特别表决权股东在融资的同时维持对于公司的控制权并有效抵制敌意收购,而反对者则认为表决权差异安排致使特别表决权股东现金流权与控制权过度分离,以致于更可能采取自肥行为损害以公众投资者为代表的普通表决权股东的合法权益。
2何为日落条款?
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监管机构或多或少地对采取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上市公司提出特殊的监管要求,其中日落条款(sunset provision)即得到广泛适用,使得表决权差异安排在一定条件下部分或完全终结。
日落条款,是指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于一定事件的发生或一定时间的到来,表决权差异安排部分或者完全终结,特别表决权股也会相应地转为普通表决权股。日落条款可以分为事件型日落条款与时间型日落条款,其中新加坡与香港地区的上市规则均要求采取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上市公司规定相应的事件型日落条款。
《上市规则》中即规定了不同类型的事件型日落条款,并未对时间型日落条款进行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中,特别表决权应当部分或全部转为普通表决权股,主要包括:(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规定的资格(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和最低持股要求(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2)实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3)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或者将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4)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3现行日落条款的评价与分析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上市规则》关于事件型日落条款的规定是相对完善的,相对于新加坡与香港地区的规定更为丰富。然而,该类事件型日落条款实际上是难以触发的。一方面,关于股东资格型的日落条款,需要特别表决权股东丧失相应的资格才会触发日落;另一方面,关于股份稀释型与股份转让型日落条款,则需要特别表决权股东愿意丧失对于公司的控制权乃至退出公司时,才有可能产生表决权差异安排终结的效果。总体而言,在《上市规则》框架之下,在满足较为严格的客观条件或强烈的主观条件时,表决权差异安排才具有终结的可能性,故而欲采取该类安排在科创板申请上市的企业不用过于担心现有日落条款的影响。
4日落条款的应对建议——基于公司的视角
从公司的层面而言,若要采取表决权差异安排在科创板申请上市,则必然需要遵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即需要于公司章程中规定上述日落条款以满足监管要求,使得特别表决权股在发生上述事件时转为普通表决权股。除此之外,企业往往无需增添或补充设置其他类型的日落条款,因为该类条款会相对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东的权利行使。就已在科创板采取表决权差异安排并成功上市的优刻得与九号公司而言,其在招股说明书与公司章程中均只规定了《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事件型日落条款,可供有意采取表决权差异安排在科创板申请上市的公司参考。当然,若真正产生日落情形,公司也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5日落条款的发展方向——引入时间型日落条款
由上所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件型日落条款实则难以触发,因此为充分发挥日落条款的作用,今后可能引入时间型日落条款,即“定期日落”,使得表决权差异安排在一定期限届满之时即具有终结的可能,可以起到对于《上市规则》关于日落条款的补充作用。引入时间型日落条款的另一原因则在于实证研究表明,该类特殊治理结构在公司发展前期或许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而在后期则会对公司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引入时间型日落条款有利于表决权差异安排在适当时间终结。若《上市规则》后续规定采取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上市公司需要在章程中规定时间型日落条款,则具体期限、期限届满后能否续期等问题则需要结合域外监管经验、境内监管要求与公司实际情况再行仔细探讨与研究。
小结
如今,采取表决权差异安排的高科技创新企业在科创板申请上市成为可能,这将有力增强科创板的竞争力,从而吸引更多的国内乃至境外已上市的科技企业投入科创板的怀抱。与此同时,对于采取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上市公司而言,针对其特殊股权结构,监管机构对其提出了特别的监管要求,例如要求该类公司规定日落条款,以使得表决权差异安排在一定事件发生时得以部分或完全终结。对于该类公司而言,严格遵守适用《上市规则》的规定即可;而若未来引入时间型日落条款,则公司也应当做好相应的准备以实现特别表决权股东与普通表决权股东的利益平衡。
参考资料
(1)《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2)《九号机器人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4)《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5) 陈若英:《论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实践及制度配套——兼论我国的监管应对》,载《证券市场导报》2014年第3期。
(6) 傅穹、卫恒志:《表决权差异安排与科创板治理》,载《现代法学》2019年第6期。
(7) 郭雳、彭雨晨:《双层股权结构国际监管经验的反思与借鉴》,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8) 蒋学跃:《公司双重股权结构问题研究》,载《证券法苑》2014年第4期。
(9) 王倩:《论股东异质化背景下股东权利差异化配置及其利益平衡——兼评科创板“表决权差异安排”章节》,载《证券法苑》2019年第2期。
想要采取表决权差异安排在科创板申请上市?你需要了解的“日落条款”
作者:崔伯鸣 刘影来源:星瀚微法苑

导语:尽管“表决权差异安排”由来已久,但因涉及可能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股权结构一直饱受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