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一文分清楚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最关心的就是“人能不能出来”? 在当事人委托刑辩律师后,首要的就是向司法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是到底是申请取保候审,还是提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最关心的就是“人能不能出来”?
在当事人委托刑辩律师后,首要的就是向司法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是到底是申请取保候审,还是提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在这个问题上,很多人就分不清楚,今天郧和律师为您做实务梳理。
一、取保候审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定义
1.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2.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二、取保候审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不同
01、审查主体不同
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可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只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具体接受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是“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02、性质不同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机关的一种监督活动。如果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但是只是一种建议,并不是一种直接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如果办案机关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说明理由。
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直接做出的取保决定,这种决定就并不只是建议,是可以直接导致羁押状态的变更的。
03、启动阶段不同
羁押必要性审查只能在逮捕后启动,审查的主体是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针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经过一定期限才能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而取保候审的申请,则可以贯穿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所有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可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04、启动方式不同
启动羁押必要性分别为:依职权、依申请、依建议。



  1. 依职权: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2. 依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3. 依建议: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适用取保候审的有两种情形:
    1.依职权:公、检、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决定取保候审。
    2.依申请: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所委托的律师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
    三、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1.既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时,建议先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不被同意后,再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具体来说:
    在侦查阶段,先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先向检察院公诉部门申请取保候审;
    在审判阶段,先向受案法院申请取保候审;
    上述取保候审申请不被同意后,再向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2.无论是申请取保候审,还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均应当及时关注案情发展,多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沟通,都不能脱离“法定条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不大等)和“案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证据、事实、情节、侦查状况、羁押期限等方面)两个基础,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结果。
    3.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应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尽快会见犯罪嫌疑人,争取当面与办案人员沟通,以法律专业性取得办案人员的认可,对案件的走向要有总体和前瞻性的认识,以更好的辩护思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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