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开发票而拒付货款,到底有理没理?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在购销关系中,供货方供完货,却不给购货方开具发票,这给购货方带来很多麻烦,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购货方以拒付货款的方式,督促供货方开具发票,然而,这样做是否妥当呢?

在购销关系中,供货方供完货,却不给购货方开具发票,这给购货方带来很多麻烦,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购货方以拒付货款的方式,督促供货方开具发票,然而,这样做是否妥当呢?请看下面案例:
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5套激光设备。甲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设备,乙公司接受设备,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其后,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催要设备尾款,但时至今日乙公司仍未付清货款。故甲公司提请仲裁,请求裁决乙公司支付设备尾款25万元。
乙公司称:双方之间有先合同义务约定,内容是甲公司先开发票,乙公司后付款。且2015年1月5日,甲公司作出书面承诺,称乙公司在2015年5月10日前付清全款后返回5万元。由于甲公司未履行先合同义务,故乙公司才未履行付款义务。认为乙公司应付设备尾款20万元,并由甲公司要开具发票。
仲裁结果
乙公司给付甲公司设备尾款25万元。
专家评析
仲裁庭认为,首先,甲、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了一致,合同形式完整,合法有效。但购销合同中并未约定乙公司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是甲公司率先开出增值税发票,乙公司也未提出就发票一事对甲公司进行敦促的证据。因此乙公司主张甲公司负有的先合同义务,仲裁庭不予支持。其次,在甲公司不负有先行开出发票义务的认定下,乙公司未如期在合同约定的、承诺函明确的时间点前付款的事实前提下,其不应当享受甲公司给予减免5万元的优惠。因此,乙公司应全额支付其尚欠的货款25万元。
哈仲提示
实践中,企业因货款纠纷提起仲裁后,很多购货方企业都会以对方没有(全部或部分)开具货物的增值税发票予以抗辩,要求对方开具足额的发票后再行付款,或在货款中直接抵扣税款。但未开增值税发票,违反税法的行为应由税法调整,由税务机关查处,并不应影响双方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双方仍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因此不能得到支持。在经营过程中,购货方企业应当在交付货款的时候即时督促对方企业开具发票,以免由此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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