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江苏苏宁足球俱乐部宣布停运的后续问题

来源:策略律师

文章摘要
2021年2月28日,江苏苏宁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下称苏宁俱乐部公司)正式发布了停止运营的公告,对此前关于俱乐部解散、公司退出等莫衷一是的传言作出了官方解释。

2021年2月28日,江苏苏宁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下称苏宁俱乐部公司)正式发布了停止运营的公告,对此前关于俱乐部解散、公司退出等莫衷一是的传言作出了官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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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俱乐部公司停运后,对于俱乐部来讲,无非面临两种结果,一是找到新的主体接盘,继续运营俱乐部;另一种结果即无人接手,俱乐部就地解散,如同上赛季的天津天海一样退出足坛。
对于涉身其中的球员来讲,目前通常面临几个关键事项:
一是提前寻找下家。俱乐部一旦解散,找到新的俱乐部并及时办理完转会注册是首要任务,即使俱乐部有人接手,亦存在裁员的可能性;
二是讨薪问题。若俱乐部解散,足协仲裁则行不通,打官司的话也很难保证劳动仲裁委或法院能够受理此类案件,具体原因可以参考笔者此前发布的《立法建议:职业足球纠纷中足协仲裁与司法救济之管辖权的适用与衔接》一文(附上链接),此处不赘述。
经查询,作为有限责任制的苏宁俱乐部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且已完成实缴,这意味着,即使通过司法救济讨薪,苏宁俱乐部公司最后也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很难再追责至股东;
三是自由身问题。以去年的天津天海为例,俱乐部的解散并不意味着球员自动获自由身,在加入新俱乐部时,会员协会往往还会要求球员提供自由身证明,在此情况下,原俱乐部往往会拿出最后的“绝招”,即以自由身证明换取球员放弃欠发的薪资,此时就需要球员综合考虑转会期期限以及维权讨薪难易程度等因素,谨慎作出抉择。
关于联赛体系的问题,俱乐部的解散将直接引发递补机制的启动,目前关于递补规则存在不同的说法,一是优先按本级别联赛已降级俱乐部的排名递补,也就是作为中超俱乐部的苏宁退出后,由中超上赛季的降级球队石家庄永昌(现沧州雄狮)递补;二是优先按次级别联赛俱乐部排名递补,此方式对应的递补俱乐部是浙江绿城(现浙江职业)。
若按中国足协2015年的《职业联赛参赛资格递补原则及办法》来看,递补方式为第一种说法,虽有官方规定,但笔者认为第二种说法亦有合理之处,因为升降级机制的目的就是奖优罚劣,况且如果出现赛季未结束时就已确定有俱乐部将退出的情况,那么本级别联赛的“保级战”也就随之失去意义。因此若结合升降级规定的立法本意以及保障竞技程度的原则来看,笔者认为以前述第二种说法进行递补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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