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尤其民间借贷纠纷一直持续增加。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协议或借条上,仅有借款人一人签字但其配偶并未签字的情况时有出现。那么,如借款人逾期未能还款,资金出借人能否将借款人夫妻一同起诉?又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简介
如前述案例,马某能否将李某妻子王某一同起诉?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就此,笔者认为:首先,马某在起诉李某时当然可以一同起诉李某的妻子王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由前述规定可知,法律规定原告在起诉立案时对被告的要求为“明确”,并未规定为“正确”或“准确”。至于被告是否正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则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再解决的问题。
因此,马某在作为原告起诉李某时可将王某列为被告之一起诉,只要王某的姓名、性别、住所等信息是明确的,其当然可以起诉王某。
其次,如李某妻子王某不能举证证明李某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形的,则应该与李某共同向马某履行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另外,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就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及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的解答(以下简称“《最高院杜万华法官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的,并进一步明确:“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
综上可知,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可以总结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或为夫妻共同利益而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一种债务。具体到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下列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3)夫妻关系恶化即使分居,但一方确因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所负的债务;(4)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
(二)就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故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为: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而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等共同利益所产生,及夫妻双方是否约定了财产和债务的分配与分担且债权人是否知晓,以及是否约定了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且债权人是否对此知晓,均应当为债务人的举证责任。
如此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因很简单:首先,作为保护社会诚信和交易安全的需要,债权人的利益应优先于作为个人利益的债务人配偶的利益,而这也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立法用意;其次,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一个基本原则,即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更容易举证的一方。而夫妻共同生活本身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债权人作为外人是很难掌握所借款项的具体去向的;最后,通常情况下,夫妻关系的亲密程度远远超过了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故夫妻一方更容易通过转移资产的方式逃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也更容易受到侵害,故前述事项由债务人夫妻举证更为合理。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规定:“……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而《最高院杜万华法官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解答》中,也进一步阐述、明确了前述《答复》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因此,债权人只要举证证明了该债务为债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即已完成举证责任和义务。
综上,就本案来看,一方面,李某向马某借款时,即使王某未在借款协议及收据上签字,但该借款发生于李某、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面,如李某或王某没有证据能证明借款关系发生时,其夫妻双方约定了财产和债务的分配与分担且马某对此知晓,及其夫妻双方曾约定该借款属于李某的个人债务且马某对此知晓,以及该借款未用于李某、王某的共同生活或经营且马某对此知晓的,则王某应与李某共同向马某承担借款本息偿还义务。
如果借款发生时,资金出借人就借款金额、期限、利息、担保等诸多内容,与借款人夫妻二人共同签订借款协议,资金出借人合法权益将获得更加充分的保障。
参考文献
张培、曹杰《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夏琨 《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间借贷暗潮涌,夫债妇还冤不冤?
作者:雷泽山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尤其民间借贷纠纷一直持续增加。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协议或借条上,仅有借款人一人签字但其配偶并未签字的情况时有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