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无所依”有妙招:遗赠扶养协议

来源: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结果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达到18.7%,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达到13.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结果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达到18.7%,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达到13.5%,人口老龄化呈现老年人口规模庞大、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等特征,由此带来的养老问题日渐成为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需重点考虑的方面。
然而,通过第七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我们也可以看到,我国出生人口数连续四年下降,总和生育率低于警戒线。如此发展下去,“老无所依”或将成为社会一大难题,而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将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方法之一。
那么,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呢?《民法典》的出台又带来了哪些新变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要注意哪些问题?
何为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这种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
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就其根本来讲是一种协议,这种协议是双方各自负有一定义务的,并且是一种要式行为(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订立遗赠扶养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一)应采取书面形式;
(二)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三)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四)受遗赠人须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且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
(五)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几点注意



  1. 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其他继承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则遗赠扶养协议应当优于其他继承形式,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上述规定中所表达的“优先”其实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当继承开始后,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则首先要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进行遗产分割;第二层意思是当其他继承形式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以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优先分割,其他没有在协议中没有约定的财产部分按照其他继承形式进行分割。

  2. 遗赠扶养协议不免除法定扶养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同样的,对于扶养义务人而言,其也不因此免除对自己父母的扶养义务,并且亦可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3.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被扶养人对协议约定的财产在其生前不能做所有权的转移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同样的,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甚至以一些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的,经被扶养人的近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因为扶养义务人的行为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亦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4. 应审慎对待监护人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因而,作为欠缺民事法律行为被监护的监护人,法律赋予了其代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权利。
    但需要注意的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本身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并且处分的是被监护人的财产,我们应该谨慎对待该协议的有效性。
    首先,《民法典》第三十五条也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代签遗赠扶养协议,原则上应当本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因此在审查代签协议时,应当综合考察是否是以该原则为基础,并且不应当损害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
    其次,监护人与自己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因为该行为涉及处分他人的财产而使自己获益的行为,很难界定是否存在恶意的情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根据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因此,在被监护人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当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借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应当严格审核监护人代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被监护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结合司法实践的案例总结可以看出,在认定代签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的时候,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被监护人应当尽量限定在有一定财产,但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又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内;
    (二)应当通知其他法定继承人并征求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同意;
    (三)应当将各方的约定以书面的形式明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监护人、约定是否就待遗赠财产放弃相应继承权、明确在签订协议以后将不就待赠与财产发生继承争议等。如果有条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由其他组织进行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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