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各大网购平台竞争日益激烈,为了吸引消费者,更好留住客户,各大网购平台争先恐后地推出“仅退款”服务,该服务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导致部分消费者任意使用该规则,从而产生因该规则引发的大量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仅退款”而引发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买家退还卖家全部货款147.70元。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5日,买家刘某(被告)在卖家黄某(原告)经营的某宠物世界网上店铺下单了四单活鱼商品,付款金额为147.70元。黄某于2024年7月15日发货,刘某于2024年7月17日签收货物。2024年7月24日,刘某在淘宝聊天中告知卖家鱼全部死亡且已扔掉,黄某告知刘某需要提供凭证,但刘某并未提供,故黄某拒绝退款。因双方协商未果,刘某向购物平台发起仅退款申请,购物平台将案涉货款147.70元退还刘某。卖家黄某因未得到货款,与刘某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虽然刘某发起“仅退款”申请后,网购平台已将案涉货款147.70元退还刘某,但商家如对于该处理结果有异议,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且网购平台的处理结果是否具有公平合理性,还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某在2024年7月17日签收商品后,于2024年7月24日在淘宝聊天中告知原告鱼全部死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2、鲜活易腐的商品……;本案活鱼属于鲜活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其次,根据原告举示的证据显示,本案涉及的活鱼商品,原告承诺收到货品后48小时内如果鱼死亡,买家提供活体损耗图片或视频,原告将按照承诺原价退款或者补发,但本案中,刘某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并未向原告举示鱼死亡的任何图片或视频证据,根据证据规则,刘某未能举示该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判决刘某退还黄某全部货款147.7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网络平台设置的“仅退款”选项并不意味所有退款均无需任何理由或者任何证据,在信息网络时代,不管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均应共同遵循诚信原则,才能营造公平安全的网络交易秩序,从而更好的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信息网络时代,“仅退款”不能太任性!
作者:三教法庭来源:永川法院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各大网购平台竞争日益激烈,为了吸引消费者,更好留住客户,各大网购平台争先恐后地推出“仅退款”服务,该服务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导致部分消费者任意使用该规则,从而产生因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