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执行难的分析与突破(二)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文见 《抚养权执行难的分析与突破(一)》 生效判决书中关于抚养权的判项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强制执行,以近期团队律师代理的一起成功执行抚养权案件为例,团队律师从抚养权执行的依据、难点、突破入手,分析讨论实

前文见
《抚养权执行难的分析与突破(一)》
生效判决书中关于抚养权的判项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强制执行,以近期团队律师代理的一起成功执行抚养权案件为例,团队律师从抚养权执行的依据、难点、突破入手,分析讨论实践中的抚养权执行问题。在《大成研究|抚养权执行难的分析与突破(一)》一文中,已分析抚养权执行的依据及现实困境,本文将对抚养权执行难的突破展开讨论。
相较于财产内容的执行,抚养权执行难不仅难在被执行人与未成年子女居住信息及现实生活情况等线索的查明,更难在与法官充分沟通案件的实际情况、充分释明尽快执行的紧迫性,以及适时向法院申请恰当、有效的执行措施。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在办案过程中团队律师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突破:
一、与法官充分沟通本案强制执行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考虑到执行案件往往难以与法官直接、多次沟通,更不同于诉讼案件可以通过多份法律文书及庭审多次阐明案件事实及代理意见,团队律师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初便放弃了简单明了、格式化的申请书模板,而是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详述了申请的事实与理由,在立案后多次跟进分案情况、多次与法官沟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向法官完整陈述申请执行人对婚生子目前生活状况的了解以及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的具体行为。
本案中,因被执行人在双方离婚纠纷期间擅自将婚生子带离共同居所,转移、隐匿婚生子并拒不告知婚生子的具体居所、阻碍申请执行人正常探望,导致婚生子目前仍与被执行人共同生活、由被执行人实际抚养,申请执行人亦无从获知婚生子的具体住址及生活状况。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要求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均置之不理。通过对前述事实的完整陈述、对相关细节的强化、辅以相应证明材料,向法官强调本案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现实需要,以及双方难以达成调解、申请执行人不愿因被执行人假意调解而拖延执行 。
2.本案强制执行是保障生效判决书既判力和执行力、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
一方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生效判决书的既判力和执行力。且,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看,被执行人强行将年幼的婚生子带离共同居所,通过长期隐匿婚生子的方式制造所谓的诉讼优势条件,从根本上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所作“不得以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之明文规定。在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经法院审查认定、生效判决书作出明确裁判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判决,其持续的违法行为已严重挑战了司法权威。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均明确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权利,生效判决书明确判决婚生子由申请执行人抚养,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将婚生子交由申请执行人抚养之义务,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对婚生子的抚养权。且,从现有情况来看,申请执行人不仅无法直接抚养婚生子,更无法正常探望,没有任何机会和条件接触婚生子、与其正常相处,被执行人对法律及生效法律文书视若无睹之行为,已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3.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出发,本案强制执行具有相当的紧迫性。
被执行人为了其一己之私和执念,无视法院生效判决,恶意隐匿婚生子、拒不告知婚生子的具体住址及学习生活状况、屡次拒绝阻碍被上诉人的正常探望已长达两年之久,其行为不仅导致申请执行人无法依判决直接抚养婚生子、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作为父亲的权益和感情,更强行分离阻断了婚生子与父亲天生的情感纽带和正常的生活联络,严重干扰和影响了年龄尚幼、心智尚未成熟的婚生子思想,极不利于婚生子的身心健康。长此以往,将使婚生子长期无法与父亲相处、更无法维系父子感情,令婚生子处于对父亲不正常、不充分的认知中,不仅破坏父子感情,更将给婚生子造成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故,尽快结束被执行人所造成的极不利于婚生子身心健康的生活状态具有相当的紧迫性,恳请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实际上,抚养权的归属就一直是双方离婚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两年时间内,双方间离婚纠纷历经两次诉讼,两次诉讼均经历了一审、二审,最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书,判决婚生子由申请执行人直接抚养。可见,双方间抚养条件、被执行人长期隐匿孩子之现实情况已经法院多次、详细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审慎作出了判决,该生效判决书系法院经充分审查、综合考量后所作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判决。故,履行生效判决、将婚生子交由申请执行人直接抚养,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之选择,不言而喻。
4.本案强制执行系婚生子步入小学阶段、正常接受稳定教育之现实需求。
本案中,婚生子已年满5周岁,即将步入小学阶段。在正式接受小学教育之前,最大程度了解婚生子的实际学习情况、最大限度给予婚生子在申请执行人身边接受教育的适应时间,十分必要,因此尽快将婚生子交由申请执行人抚养,系婚生子步入小学阶段、正常接受稳定教育之现实需求,具有紧迫性。
而被执行人一再拖延履行判决,不仅将严重影响婚生子正常接受教育及日后接受教育的稳定性、连贯性,其拖延时间以期达到“婚生子与其共同生活并已就读小学、已形成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不宜交由申请执行人抚养”之目的,与其此前擅自隐匿婚生子并主张不宜改变婚生子的稳定生活环境如出一辙,其不顾婚生子利益、挑战司法权威、我行我素之行为更昭然若揭。
二、向法院申请合理、有效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案中,被执行人经济条件优渥,对其处以一般情况下的罚款难以产生实际震慑效果,而在与法院的沟通过程中,被执行人又屡次以婚生子需要时间过渡来拖延执行,并未以强硬的态度抵抗法院,法院难以直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在此情形下,团队律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与法官充分沟通,从限制被申请人出境及责令被执行人安排探望两方面切入,以有效的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予以震慑:
1.请求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婚生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在被执行人隐匿婚生子两年的时间里,被执行人不仅在与申请执行人的私下沟通中,甚至在离婚纠纷中亦多次表示,要将婚生子带至加拿大生活。考虑到被执行人曾在加拿大生活多年、婚生子系加拿大国籍,且长期以来被执行人丝毫没有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的意思表示和实际行为,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很可能假借执行和解之名拖延时间,实则将婚生子带至加拿大生活,彻底阻断申请执行人的救济途径。故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提出限制出境申请。
2.请求法院责令被执行人落实申请执行人对婚生子的探望。
在判决生效后以及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多次表示婚生子难以接受要离开被执行人的事实,需要时间过渡,并非不配合法院的执行程序,而是出于保护婚生子的心理健康,才不能将婚生子直接交由申请执行人抚养。但实际情况却是被执行人连申请执行人基本的探望都不能保障,彻底阻断申请执行人与婚生子的联系和接触,令申请执行人完全无法与婚生子培养父子感情、更遑论过渡和接受变化生活环境。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请求责令被执行人落实申请执行人对婚生子的探望并要求双方对探望情况进行跟进说明,若被执行人恶意阻挠探望、拒不配合的,法院有权对其采取更严厉的强制措施。
通过与法官的充分沟通、完备的法律文书、合理有效的强制措施申请,本案最终得以顺利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婚生子交由申请执行人直接抚养。团队律师认为,抚养权执行难,难在情理法的交融,那么突破也应突破在情理法的结合,不论离异夫妻再怎么针锋相对都永远是孩子的父母,始终涉及对孩子共同监护、抚养探望、相互配合,因此,在抚养权执行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向法院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体现,向法官展示真实的拳拳父母心,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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