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虽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由于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不同,或持续性法律事实产生争议的时间不同,将势必产生新旧法如何适用的问题。为解决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本文中,将《时间效力规定》视为整体,向读者详细解读民法典溯及力的基本原则和例外原则。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3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对此,《民法典》也不例外。《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时间效力规定》恰是在上述基本原则之下,建立起具体适用规则,明确民法典的“法不溯及既往”和“有利溯及”的判断标准,使得法律的适用有所依据。
二、填补空白溯及规则
《时间效力规定》的填补空白溯及规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规则。“填补空白溯及规则”即“新法的规定可溯及于旧法空白之处”。
《时间效力规定》第3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新增“人体组织器官捐献”、“肖像权许可适用”、“个人信息利用”等规定,均可适用填补空白溯及规则。
当然,“填补空白溯及规则”不是绝对引用,在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不得适用。
例如,《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一条前半段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具体规则裁判说理
《时间效力规定》第4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故此,即使人民法院不能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作出裁判,但如果旧法的规定仅为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的规定时,人民法院可以援引《民法典》的规定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四、既判优于溯及力规则
《时间效力规定》第5条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鉴此,已经终审的裁判产生了既判力,对于已经产生既判力的案件,如果再审期间适用《民法典》规定,将出现已生效裁判被推翻情形,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极大的动摇了法律的安定性和生效裁判的公信力。
民法典有没有溯及力?--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解读
作者:熊雅来源:翰鸿律师

《民法典》虽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由于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不同,或持续性法律事实产生争议的时间不同,将势必产生新旧法如何适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