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为了有效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在顺应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于2012年发布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40条建议》的基础上,作为境外基金设立热门地的开曼群岛在2017年10月2日出台了《开曼群岛反洗钱条例(2017版)》,对《开曼群岛反洗钱条例(2015版)》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修订,并在此后进一步更新发布了相关修订案及《开曼群岛反洗钱条例(2020修订版)》(以下合称“《反洗钱条例》”)。
自2017年10月2日生效的《开曼群岛反洗钱条例(2017版)》开始直接适用《开曼群岛犯罪收益法》对“相关金融业务”的最新界定,从而扩大了“相关金融业务”的范围,即任何在开曼群岛开展“为他人提供基金或资金的投资、行政管理或(资产)管理”业务的实体都被纳入适用范围,这意味着原先不受监管的开曼封闭式私募投资基金(“开曼基金”)自此开始适用《反洗钱条例》,需要符合开曼群岛新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体系下的合规要求。
开曼基金在反洗钱项下的合规要点
1.建立并维护一套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系统及计划
开曼基金需要建立并维护一套反洗钱/反恐融资系统及计划,覆盖尽职调查措施、评估风险的相关政策及程序、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的内部政策、识别相关人士/国家及行为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的完善系统、记录存档系统以及内部报告系统等内容。
2.了解您的客户
开曼基金应当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KYC):(i)与投资者建立关系;(ii)一次性交易金额超过15,000开曼元(包括单个交易金额及多个相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之和);(iii)通过电汇方式进行的一次性交易;(iv)投资者有洗钱或恐怖融资嫌疑;(v)对于已获得的投资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充足性有怀疑。根据风险的不同,开曼基金可以适用不同程度的尽职调查程序:
3.任命反洗钱合规官、反洗钱报告官和反洗钱助理报告官以及对相关事项进行报告
开曼基金应当任命反洗钱合规官(“AMLCO”)、反洗钱报告官(“MLRO”)和反洗钱助理报告官(“DMLRO”),该等人员(i)为有充足时间以有效履行职责的自然人;(ii)应当具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知识与经验;(iii)理解并能胜任相应职位的职责;(iv)制定可疑活动的内部报告程序并就可疑活动向开曼群岛金融报告局(CaymanIslandsFinancialReportingAuthority)报告;(v)了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法规并接受相关的培训;(vi)能够进行文件和记录保存。开曼基金可任命内部人员,也可聘请外部人员(例如由行政管理人提供相关专业人士)承担相关职务。此外,AMLCO和MLRO可由同一人担任,各自具体的职责包括:
4.委托第三方提供反洗钱合规审查服务
开曼基金可委托第三方提供合规审查服务。开曼基金通常委托基金行政管理人提供相关合规审查服务;未聘请基金行政管理人的开曼基金可以委托基金管理人(FundManager)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开曼基金在与第三方服务提供方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其进行尽职调查,评估相关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制定第三方服务提供方无法提供合规审查服务时的应急计划。
开曼基金FATCA/CRS合规要点
1. 什么是FATCA与CRS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为了打击跨境逃税并维护本国税基,美国国会于2010年3月通过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要求海外金融机构建立合规机制,对其持有的账户信息展开尽职调查,辨别并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国账户信息。为降低金融机构合规成本,并消除FATCA合规义务与其他国家法律之间潜在的冲突,美国专门制订了《FATCA政府间协议》(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以便于寻求国际合作,更好地实施FATCA法案。
以FATCA的双边合作为蓝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了多边合作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AEOI”)。AEOI包括《主管当局协议》(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范本、统一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及其释义,要求金融机构应对在本机构开立的相关账户进行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记录并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相关信息。CRS本质是为了全球性抵制偷税漏税而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自动报告财务信息,因此又被称为全球化的FATCA。CRS的整体流程可参考下图:

2.开曼基金在FATCA/CRS项下的合规要点
开曼与美国政府签署的《FATCA政府间协议》已经于2014年7月生效[1],开曼亦已经签署了《主管当局协议》[2],需要履行FATCA/CRS项下的义务,且开曼发布了《税务信息法》(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 Act)以施行FATCA/CRS的相关规定。在FATCA/CRS框架下,开曼基金通常落入“金融机构(financialinstitution)”下的“投资实体(investmententity)”范畴,需要对开曼基金的投资人履行合规审查义务。FATCA和CRS的框架一致,但具体规定上有所区别,整体而言,开曼基金通常需要履行以下FATCA/CRS项下的合规义务:
(1)注册并指定相关人士
开曼基金需要向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of the United States,“IRS”)注册以获得全球中介识别号码(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GIIN”),该等注册需要开曼基金指定一位负责人(responsible officer),由其负责处理开曼基金的IRS注册和开曼基金在FATCA项下的合规事项。此外,开曼基金需要向开曼税务局(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TIA”)注册,并提供其指定的主要联系人(principal point of contact,“PPOC”)和授权人(authorising person)的相关信息(二者不得由同一人士担任)。PPOC和授权人可以由机构或自然人担任,授权人一般由基金内部委派,而PPOC则通常由基金行政管理人担任以便提交年度的有关申报。
(2)建立并维护一套FATCA/CRS项下的内部合规制度
开曼基金应当建立并维护一套其在FATCA/CRS项下的书面合规制度并实际遵守该等制度。
(3)尽职调查并报告
基金应当对其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通常通过由投资人填写相关声明表格等方式实现。基金应当识别投资人的可报告账户(包括FATCA项下的美国可报告账户和CRS项下的可报告账户)信息并报告,报告的信息包括可报告账户持有者的名称(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taxpayeridentificationnumber)、账号等。如果投资者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则通常需要“穿透”该消极非金融机构,识别其控制人(一般穿透至自然人或积极非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身份,并提供相关信息。
(4)委托第三方提供FATCA/CRS项下的合规审查服务
开曼基金可委托第三方提供FATCA/CRS项下合规审查服务。与开曼基金委托第三方提供反洗钱合规审查义务类似,开曼基金通常委托基金行政管理人(Fund Administrator)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相关合规审查服务。
[1]关于《FATCA政府间协议》的签署情况,请参考官方统计数据,参见:https://home.treasury.gov/about/offices/tax-policy/foreign-account-tax-compliance-act。
[2]关于《主管当局协议》的签署情况,请参考官方统计数据,参见:http://www.oecd.org/tax/exchange-of-tax-information/Status_of_convention.pdf。
为了有效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在顺应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于2012年发布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40条建议》的基础上,作为境外基金设立热门地的开曼群岛在2017年10月2日出台了《开曼群岛反洗钱条例(2017版)》,对《开曼群岛反洗钱条例(2015版)》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修订,并在此后进一步更新发布了相关修订案及《开曼群岛反洗钱条例(2020修订版)》(以下合称“《反洗钱条例》”)。
自2017年10月2日生效的《开曼群岛反洗钱条例(2017版)》开始直接适用《开曼群岛犯罪收益法》对“相关金融业务”的最新界定,从而扩大了“相关金融业务”的范围,即任何在开曼群岛开展“为他人提供基金或资金的投资、行政管理或(资产)管理”业务的实体都被纳入适用范围,这意味着原先不受监管的开曼封闭式私募投资基金(“开曼基金”)自此开始适用《反洗钱条例》,需要符合开曼群岛新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体系下的合规要求。
开曼基金在反洗钱项下的合规要点
1.建立并维护一套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系统及计划
开曼基金需要建立并维护一套反洗钱/反恐融资系统及计划,覆盖尽职调查措施、评估风险的相关政策及程序、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的内部政策、识别相关人士/国家及行为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的完善系统、记录存档系统以及内部报告系统等内容。
2.了解您的客户
开曼基金应当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KYC):(i)与投资者建立关系;(ii)一次性交易金额超过15,000开曼元(包括单个交易金额及多个相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之和);(iii)通过电汇方式进行的一次性交易;(iv)投资者有洗钱或恐怖融资嫌疑;(v)对于已获得的投资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充足性有怀疑。根据风险的不同,开曼基金可以适用不同程度的尽职调查程序:
类别 | 程序要求 |
商业尽职调查程序 | 对于低风险的投资者,可适用简易尽职调查程序。简易尽职调查程序包括:中,(1)建立业务关系之后再核实投资者及其受益人信息;(2)减少投资者身份信息更新的频率;(3)基于合理的金额门槛,降低对交易进行持续监督和审查的力度;以及(4)依赖相关第三方来核查投资者/最终受益人的身份。 |
强化尽职调查程序 | 如果反洗钱或反恐融资风险类别高或者交易属于可疑交易,则应适用强化尽职调查程序。与政治敏感人物或者来自高风险国家的投资者进行的交易通常适用强化尽职调查程序。强化尽职调查的措施包括要求投资者关于其身份、资金来源、业务关系性质及交易原因等提供更多信息,定期更新投资者及其实益拥有人的信息,加强业务关系监督等等。 |
3.任命反洗钱合规官、反洗钱报告官和反洗钱助理报告官以及对相关事项进行报告
开曼基金应当任命反洗钱合规官(“AMLCO”)、反洗钱报告官(“MLRO”)和反洗钱助理报告官(“DMLRO”),该等人员(i)为有充足时间以有效履行职责的自然人;(ii)应当具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知识与经验;(iii)理解并能胜任相应职位的职责;(iv)制定可疑活动的内部报告程序并就可疑活动向开曼群岛金融报告局(CaymanIslandsFinancialReportingAuthority)报告;(v)了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法规并接受相关的培训;(vi)能够进行文件和记录保存。开曼基金可任命内部人员,也可聘请外部人员(例如由行政管理人提供相关专业人士)承担相关职务。此外,AMLCO和MLRO可由同一人担任,各自具体的职责包括:
职位 | 职责 |
MLRO/DMLRO | (1)接收与洗钱和反恐融资有关的报告;(2)根据其他相关信息核查报告内容是否真实;(3)向金融报告局报告可疑活动;以及(4)制作并保存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报告记录以及保存向金融报告局递交的报告记录等。 |
AMLCO | (1)向董事会汇报;(2)与董事会定期沟通以使董事会能够符合其法定义务并采取有效的反洗钱/反恐融资措施;(3)拥有充足的时间以及足够的支持性人员;(4)为履行职责之目的可以不受限制地获取业务信息;(5)制定并维护内部反洗钱体系;(6)确保内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项目的定期审计;(7)备存合规记录;(8)为董事会提供关于合规的意见;以及(9)及时回复相关主管机构的问询等。 |
4.委托第三方提供反洗钱合规审查服务
开曼基金可委托第三方提供合规审查服务。开曼基金通常委托基金行政管理人提供相关合规审查服务;未聘请基金行政管理人的开曼基金可以委托基金管理人(FundManager)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开曼基金在与第三方服务提供方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其进行尽职调查,评估相关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制定第三方服务提供方无法提供合规审查服务时的应急计划。
开曼基金FATCA/CRS合规要点
1. 什么是FATCA与CRS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为了打击跨境逃税并维护本国税基,美国国会于2010年3月通过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要求海外金融机构建立合规机制,对其持有的账户信息展开尽职调查,辨别并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国账户信息。为降低金融机构合规成本,并消除FATCA合规义务与其他国家法律之间潜在的冲突,美国专门制订了《FATCA政府间协议》(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以便于寻求国际合作,更好地实施FATCA法案。
以FATCA的双边合作为蓝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了多边合作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AEOI”)。AEOI包括《主管当局协议》(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范本、统一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及其释义,要求金融机构应对在本机构开立的相关账户进行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记录并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相关信息。CRS本质是为了全球性抵制偷税漏税而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自动报告财务信息,因此又被称为全球化的FATCA。CRS的整体流程可参考下图:

2.开曼基金在FATCA/CRS项下的合规要点
开曼与美国政府签署的《FATCA政府间协议》已经于2014年7月生效[1],开曼亦已经签署了《主管当局协议》[2],需要履行FATCA/CRS项下的义务,且开曼发布了《税务信息法》(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 Act)以施行FATCA/CRS的相关规定。在FATCA/CRS框架下,开曼基金通常落入“金融机构(financialinstitution)”下的“投资实体(investmententity)”范畴,需要对开曼基金的投资人履行合规审查义务。FATCA和CRS的框架一致,但具体规定上有所区别,整体而言,开曼基金通常需要履行以下FATCA/CRS项下的合规义务:
(1)注册并指定相关人士
开曼基金需要向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of the United States,“IRS”)注册以获得全球中介识别号码(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GIIN”),该等注册需要开曼基金指定一位负责人(responsible officer),由其负责处理开曼基金的IRS注册和开曼基金在FATCA项下的合规事项。此外,开曼基金需要向开曼税务局(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TIA”)注册,并提供其指定的主要联系人(principal point of contact,“PPOC”)和授权人(authorising person)的相关信息(二者不得由同一人士担任)。PPOC和授权人可以由机构或自然人担任,授权人一般由基金内部委派,而PPOC则通常由基金行政管理人担任以便提交年度的有关申报。
(2)建立并维护一套FATCA/CRS项下的内部合规制度
开曼基金应当建立并维护一套其在FATCA/CRS项下的书面合规制度并实际遵守该等制度。
(3)尽职调查并报告
基金应当对其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通常通过由投资人填写相关声明表格等方式实现。基金应当识别投资人的可报告账户(包括FATCA项下的美国可报告账户和CRS项下的可报告账户)信息并报告,报告的信息包括可报告账户持有者的名称(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taxpayeridentificationnumber)、账号等。如果投资者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则通常需要“穿透”该消极非金融机构,识别其控制人(一般穿透至自然人或积极非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身份,并提供相关信息。
(4)委托第三方提供FATCA/CRS项下的合规审查服务
开曼基金可委托第三方提供FATCA/CRS项下合规审查服务。与开曼基金委托第三方提供反洗钱合规审查义务类似,开曼基金通常委托基金行政管理人(Fund Administrator)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相关合规审查服务。
[1]关于《FATCA政府间协议》的签署情况,请参考官方统计数据,参见:https://home.treasury.gov/about/offices/tax-policy/foreign-account-tax-compliance-act。
[2]关于《主管当局协议》的签署情况,请参考官方统计数据,参见:http://www.oecd.org/tax/exchange-of-tax-information/Status_of_convention.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