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真的有效吗?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现在大家都爱拿自己的闲钱去理财,各种“XX宝”理财产品层出不穷,有些朋友觉得自己理财的水平不专业,不如委托给专业的理财公司或者朋友帮忙打理。

现在大家都爱拿自己的闲钱去理财,各种“XX宝”理财产品层出不穷,有些朋友觉得自己理财的水平不专业,不如委托给专业的理财公司或者朋友帮忙打理。挑选理财产品时大多数人都会选择有保底承诺的产品,并认为这样的产品风险小,然而保底条款真的能够为你“保底”吗?因此产生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今天小师妹要和大家探讨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狭义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即是指因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自然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而保底条款通常是受托人为吸引投资者而对本金、收益予以固定或按比例的保障或对损失进行承担的约定,通常可划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三种类型。
对于保底条款的效力,在我省不同区域及级别的法院判决观点有所不同,归纳起来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种:
观点一:认为若保底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备《合同法》五十二条无效情形,通常应认定有效;
观点二:认为保底条款违反市场基本规律及民法的公平原则,会导致合同主体权利义务的直接失衡,故认定无效;
观点三:认为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即实质上规定券商禁止与客户约定保底条款,而法律对于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对于一般主体应具有借鉴和引导意义,同时受托人作为非金融主体并无投资咨询资格,故其签订的合同及保底条款均应无效。
小师妹认同第一种观点。
首先,判断具体合同条款效力,应先确认其是否符合《合同法》总则中合同无效的情形,若各当事人间约定仅在彼此间设定权利义务关系,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司法机关应优先尊重双方合意。
其次,投资活动往往是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受托人依托自身丰富经验或专业知识,对投资活动及市场规律通常有较全面的认知,其倚靠投资人高额资金成本,投资成功即可分享高额无成本收益,因此也对应承担风险,这符合经济市场的运行规律,即使产生亏损也属经受托人本人确认的正常商业风险,并无法律意义上的不公平之处。
再次,《证券法》的上述强制性、禁止性规定针对主体为证券公司,法律并无禁止非金融机构受托人进行保底条款等约定的明确规定,上述第三类观点放大了法院之自由裁量权,该当然解释类似刑法上的“举重以明轻”原则,却与“法不禁止即自由”相悖,法院以此为由作出条款无效的判定并不合理,更多是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过度干预。
虽然小师妹认为若不存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应为有效的,但是!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投资有风险,委托第三方理财时必须选择靠谱的机构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不要轻信宣传中的“保底”、高利息、高回报,就急匆匆地将钱投出去。如无法确认相关合同及条款的效力,小师妹和高庭律师很乐意为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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