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再现天价离婚!赵薇哥哥离婚, 嫂子拿走5亿“分手费”!

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唐德影视发布公告称:股东赵健先生(持股8.01%)因婚姻关系解除,将分割1921万股公司股份(赵持股的60%)给陈蓉女士,市值高达5.2亿。

近日,唐德影视发布公告称:股东赵健先生(持股8.01%)因婚姻关系解除,将分割1921万股公司股份(赵持股的60%)给陈蓉女士,市值高达5.2亿。
而赵健就是知名演员赵薇的哥哥,是唐德影视的创始人之一。而陈蓉,不仅是赵薇的“前嫂子”,还是前经纪人。
不管是资本市场还是娱乐圈,大佬、明星们的分分合合,总是撩拨这“吃瓜群众“的心。
而这次赵健离婚,付出了一笔高达5亿的天价分手费,有点蹊跷的是,这次并非通常情况下的对半分配。而是赵健持有总股本的3.20%,而陈蓉占4.81%,女方达到6成;但巧合的是,双方都低于5%减持公告线了。持股不到5%,减持起来肯定就容易多了,甚至神不知鬼不觉。
不过二人依旧要遵守证监会在今年5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即减持新规)的相关规定。
新规规定,对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董监高所持有的股份进行了详细、严格的减持规定,像之前流行的随意减持套现的行为,放到现在就会有着非常严厉的处罚。
陈蓉通过离婚析产取得的唐德影视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故陈蓉女士为特定股东,需要遵守减持新规中特定股东的相关减持规定。
除了拥有唐德影视股票,赵健还投资了不少公司,根据天眼查数据,赵健是5家公司的股东,其中包括与妹妹赵薇共同投资的梦洛(北京)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芜湖东润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此次赵健与妻子陈蓉离婚,陈蓉或许分得的不仅仅是唐德影视5.2亿元的股票。
那么,话说回来,从法律上,离婚时股票如何分配呢?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劳动所得、薪金所得、报酬所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以一方名义购买的股票,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应和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一起予以分割。在分割股票时,可参考分割时的股市价,并结合该种股票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的股价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一个股价,或由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价,按此股价来计算所持该种股票的全部价值量,进行分割。
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原则上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变,如果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不管这种投资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其本金仍归个人所有。对于婚后这些财产的增值,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要根据《婚姻法》第17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分情况予以确定:
对于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增值,如开公司、作买卖,投资入股当股东所得的盈利,所分的红利,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孳息,根据物权原理,孳息所得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合法权利人,一方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房屋自然的增值、出租而未通过劳动所取得的房屋租金,应认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
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其只是原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变化,价值的取得始于婚前,财产的性质没有变,也仍应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用婚前财产生产经营的负增值即亏损,依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应由其婚前财产所有人自行承担。
因此,针对上述问题,还要看具体情况: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对股票追加了投资。如果有,追加部分以及整个股票账户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股票需要进行分割,以结婚登记日为起算点,婚前的股票市值为个人财产,给予配偶婚后股票的收益(离婚时股票的市值减去结婚时股票的市值)一半的折价款。
如果没有以夫妻共同财产追加新的投资,婚前的股票市值为个人财产,婚内的股票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给予配偶股票婚后收益(离婚时股票的市值减去结婚时股票的市值)一半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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