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恒大深陷债务危机以来,恒大系企业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大量逾期不能兑付,持票人维权事件比比皆是。而商业承兑汇票由于其自身的流通属性和票据权利的特殊性,使其成为房地产等诸多行业上、下游供应链企业之间广泛使用的支付方式。本文从票据权利的特殊性出发,分析持票人的权利实现途径。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逻辑
法律意义上的票据一般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以外的出票人签发,由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也可以通俗的理解为一张到期后承兑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给持票人的格式化欠条,是一种特定的可流通的债权/权益凭证。
例如:我们经常听到的“恒大商票”其实就是由恒大承兑的商业汇票的简称,作为房地产行业中的头部企业,在产业链中处于非常强势地位,商业汇票,是其运转资本的一个重要工具。在房企“三道红线”的大背景下,因为票据融资可以不计入有息债务,为了缓解融资压力,降低负债率,房地产企业会大量通过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其上下游供应商支付货款及工程款。这些直接与房地产企业发生实质交易关系的合作企业,或多或少都会直接持有房地产企业商票,他们要么将商票贴现给银行或贴现公司换取现金,要么背书给下游供应商支付价款,而下游供应商也会采取类似的方式利用商票。
例如:其流通链条可能为:开票人—背书人总包商—背书人分包商—背书人供应商—背书人E—背书人F……,最终的持票人可能是与开票人隔着十几层关系的最末端供应商,也有可能是贴现购票的票贩中介。由此可见,其流通环节之长,会涉及到很多的票据当事人。一旦商票逾期无法兑付,就会出现持票人起诉前手维权,其前手再起诉前手,或者将所有前手都一并起诉。
二、持票人如何主张权利?
在商票兑付危机中,如何将手中的商票成功变现,是无数持票人思考的问题。在无法兑付导致流动性变差的情形下,诉讼就成为持票人维权的主要手段了,而根据票据的本质特征无因性,即票据关系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在实践中,依据诉讼管辖选择、诉讼时间长短、对方可执行情况的不同,在起诉时有两种策略可供参考。
(一)主张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请求权,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这里的持票人可能是收款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人。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获得请求其前手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汇票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票据权利,是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顺序请求权。
通常情况下,持票人取得或者实现票据权利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基于与出票人或前手真实的交易关系,在支付相应对价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票据,进而在票据到期后请求付款人付款以实现票据权利;第二种是因票据贴现而取得票据,也就是前手持票人因资金需求将未到期的商票转让给银行或贴现公司,按一定的贴现率换取一定的现金,由银行或贴现公司来实现票据权利。
1.对于基于真实交易关系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来讲
如果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是未经过背书的第一手持票人,此时持票人即是收款人,在种情况下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或承兑人提起诉讼主张票据权利,通常情况下出票人与承兑人属于同一主体,例如恒大商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为恒大系企业,那么在该种情况下持票人仅能要求恒大系企业付款,债权实现的风险将大大提高。
如果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是后手持票人,那么该种情况下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法定期间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时,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提起诉讼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2.对于基于票据贴现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来讲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即《九民会议纪要》,其中对民间票据贴现的意见为: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
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应的对价。在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主要以(1)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不具有贴现资质的金融机构(2)转让过程中无基础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来判定双方之间的交易为民间贴现,属于无效法律行为。
(二)主张合同债权
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例如,买卖关系、劳务关系等就是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依此形成的债权就是原因债权。
例如,当事人之间先有买卖关系,买主为支付价金而向卖主出具承兑汇票。
此时持票人享有两种债权,即原因债权和票据债权。在商票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能否不行使票据债权,而选择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去主张原因债权呢?
案例一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华晟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30万元商业汇票未实际兑付,故不应该将该30万元计算为已付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无需以票据法律关系另行主张。
案例二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周口恒龙置业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双方合同约定了明确的付款义务,被告恒龙公司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原告,被告恒龙公司向原告交付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自己且期限尚未届满的银行汇票,实质是变相延长付款时间,该行为导致原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取得相应的款项,所以应当认定被告恒龙公司以该形式付款不符合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恒龙公司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案例三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原告,现原告持有票据,虽然法律规定原告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但行使票据追索权并非原告的唯一选择亦非对原告权利的限制,况且原告行使追索权也是作为收款人向作为出票人的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在该票据提示付款被拒的情况下,原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要求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
因此,在票据请求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持票人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未能获得有效合同对价,此时双方合同关系权利义务并未消灭,作为持票人仍享有原因债权。持票人可以在被拒付的情况下依照基础法律关系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原因债权。
由于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现时,出票企业的后续发展状况往往是不明的,启动司法维权也是及时止损的有效措施。对到期未获兑付的票据持票人可以尽快启动诉讼程序,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尽快诉讼也可以避免时效经过丧失胜诉权引发更大的损失。
商业承兑汇票的权利实现途径(上)
作者:孙泽鑫 谢潇潇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自恒大深陷债务危机以来,恒大系企业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大量逾期不能兑付,持票人维权事件比比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