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向制假售假开刀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李某通过阿里巴巴1688网站多次以低价大量购入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减肥胶囊”。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李某通过阿里巴巴1688网站多次以低价大量购入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减肥胶囊”。之后,李某与刘某一同将购入的散装“减肥胶囊”自行罐装并加贴标签,以减肥产品的名义通过网络向不特定消费者加价出售,销售金额达六万多元,因李某未保留销售记录,所以,销售对象无法确定。
【公益诉讼程序启动】
杭州拱墅区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李某夫妇共同支付所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全国性的媒体或平台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这就是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渊源,也是本案中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法律基础。
两被告答辩称:
第一,他们承认自己做错了事,作出真诚的道歉,并且,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希望能获得大家的原谅。
第二,关于支付赔偿金的这种请求超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原文是这样的: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从法院的最终判决来看,法官是认为这个“等”字就包含了民法总则第179条中所列的各种法律责任,所以才支持了惩罚性赔偿金的主张。
第三,既然两被告都已认错,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再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明显过重了。
在我们揭晓法院最终判决之前,我们先来梳理几个关键的法律问题:

1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是否合适?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检察院是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当然,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是需要满足程序合法的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检察院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应当首先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相关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检察院就可以提起诉讼了。这里相应的组织比如说消费者协会。

如果检察院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而是直接提起诉讼,那么,最终的结果很有可能是法院认为起诉主体不适格而驳回起诉了。

2

公益诉讼以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那本案满足这个要求吗?

首先,公共利益,它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利益,也不是几个、几十个、或者更多的个体利益的简单混合,因为每个人的利益倾向还是有差别的,所以公共利益不能是多个个体利益的相加;要衡量某个利益是不是公共利益,应该是社会性的、历史性的,以程序价值为支撑的,符合主流价值观念的,社会共同体中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需要的利益,衡量的具体方式就是:某个具体的行为是不是侵犯了社会中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是不是符合社会中多数人的主流价值观念。

本案中,采用公益诉讼的方式还有一个考虑:大多数消费者都会对采取诉讼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权衡,结果就是不提起诉讼将会是大多数人的理性选择,如果这样,违法者的民事侵权责任就将落空,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公益诉讼就可以发挥威慑作用和司法的指引功能,遏制潜在的违法行为。

3

两被告应否承担十倍的赔偿责任呢?

公益诉讼的赔偿请求所涉及的损失是社会消费领域具有集合性、公益性的利益损失,是整个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抽象性损失,具有不可分性,与特定消费者或特定消费群体的个人利益不同,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请求并非以个体消费者或特定消费者群体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计算的,而是以整个公共利益的抽象损失为基础来进行衡量的,所以,通过公益性的损害赔偿请求获得的赔偿,最终也归于全社会的消费者,而不算某特定的消费者个人。


【法院判决】
支持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全国性的报纸、媒体公开道歉。
【延伸思考】
本案的发生暴露了虚拟网络交易中的诸多漏洞,例如:电商交易没有保存记录,致使无法查证受侵害的消费者;平台对电商的制假造假行为到底有没有法律责任呢?
对这两个问题,《电子商务法》都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第一,《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也就是说,平台对于电商的交易记录应当存档备查,这样就可以避免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前找不到受侵害的消费者的窘境。
第二,如果平台发现电商销售的商品存在制假造假的情形,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向工商部门报告,这是《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如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那么,这时,平台就要与电商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我们有必要提醒:虽然本案中并未涉及到对平台经营者义务的审查,但电子商务法中这些明确的规定,还是需要引起平台经营者的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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