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对刑事诉讼结构和刑事辩护的影响

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编制按 2019年10月27日,第十三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

编制按
2019年10月27日,第十三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主题是“刑事辩护40年:回顾与展望”。来自全国28个省市区的近500名专家学者、律师、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
以下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昌盛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今天非常荣幸回到安徽老家,有机会参加我们刑辩界的一次盛会。废话就不多说了,时间有限。我想跟我们在座的各位法学界的长辈、同仁还有我们律师朋友,谈一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近年来的制度改革,给我们刑事诉讼结构带来的深刻影响和辩护战略中心的转移这样一个话题。我们都知道,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央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同时提出了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此之后,我们出台了很多很多的措施,来推进这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但是就目前我们所取得的成果来看,侦查的中心局面已经遭受到了瓦解或者说削弱,但是审判的中心局面离我们学界的期望和设想还非常的遥远。而正在兴起的是一种什么模式呢?侦查决定地位,没有了,法院的中心地位还没确立,检察院的主导地位在这一次改革中,似乎一下子呈现出来了,也就是说我们没有从侦查中心过渡到审判中心,而是不知不觉地开始走向以检察为中心。
这以检察为中心的这种局面在我们现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我们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中又进一步加剧。例如,我们搞捕诉合一,形式上确实加重了我们检察官的责任,但实际上也扩大了他的权力。以前批捕、起诉、监督三种职能在检察院内部是分离的,但现在是内部集权,这种内部集权导致的结果,就是批捕环节将在未来越来越成为被告人命运的决定性环节。一个人如果没有被检察院捕掉,这个人还可以救起来,如果这个人被检察官给捕了,你再想给他救起来,没有多大的空间。从人性角度来说,这个负责批捕的检察官一定要努力证明这个被告人有罪,因为他是很难自我否定的。无论从个人利益还是从认识、判断的心理偏差等等方面都是这样。但给辩护律师带来的好处是检察官的批捕标准有可能进一步提高,这就为辩护人做批捕环节的辩护创造了一个有利的环境。另外一方面,我们现在检察院也提出了另外一个口号,检察院要敢于、善于运用不起诉权这是一个新口号。因为不起诉就是对侦查结论的一种否定。实际上法院全部无罪裁判的权力都可以通过检察院的不起诉权力提前将他取代,检察院只要敢于不起诉,法院就没有多少无罪案件可判。但事实上,如果检察官已经将嫌疑人逮捕,在捕诉合一的背景下,以后不起诉的概率可能会下降,这不是敢不敢于善不善于的问题,而是能不能够自我否定的问题。因此,若想争取不起诉,最好先要在批捕环节就争取不予逮捕,否则在起诉阶段可能就晚了,审判阶段就更渺茫了。当然,检察院在政策上引导检察官要敢于善于不起诉,对辩护人来说同样也是一个好的信号,那就是不必将无罪辩护的筹码非得压在审判环节,而是提前至起诉环节。但通常这必须以批捕环节就能够争取到不捕的结果作为前提。因此,无罪辩护的重点以后就是批捕环节争取不捕,公安机关有可能拖一段时间后,如取保一段时间后,就将嫌疑人给放了,如果公安移送检察院起诉,再在起诉环节争取不起诉,此时检察官没有逮捕被告人,加之现在倡导敢于善于不起诉,因此检察官有相对客观的立场和政策支持,依然有较大的可能性可以争取到无罪的结果。
至于认罪案子或者说有罪辩护的案子,现在施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者在进行设计的时候对量刑建议加上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规定,刚才前面两位主讲人都说了,就是法院一般应当接受,而且立法所给出的例外情形,在我看来基本上不大可能发生,审理罪名跟起诉罪名不一致的,或者被告人有不自愿认罪的,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都不太可能发生。对于检察院起诉的认罪认罚的案子,不仅把法院定罪与否的机会基本上给架空了,而且顺带也限制乃至于取代了法院量刑权。无论是任何一种案件,我告诉各位未来决定被告人命运的关键环节,既不是侦查,因为它被削弱瓦解了,也没有实现所谓审判中心,你想申请一个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还是跟以前一样难,甚至有时候比以前更难,整个检察环节尤其是批捕和起诉这两大环节将会基本决定被告人罪和刑的问题。所以所有刑辩律师要考虑向谁辩的问题。如果我们还是把我们整个辩护中心放在法庭上进行表演,那对象可能就错了,刑辩的重点已经开始转向私下里与检察官进行理性的有说服力的沟通、交流、协商。如果我们没有意识到这样一种结构性的变化,你还把你的精力放在法庭上,你辩什么?认罪认罚案件,在法庭上你可以辩护的空间几乎已经没有了,你说什么?字也签了,你只能说,我同意,案件就审完了。
所以我想告诉各位刑辩界的朋友,要想把刑事案子未来做起来,无论你是做无罪的辩护还是做罪轻的辩护,必须先要重视黄金37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警察拘留之后到检察院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这一段时间,这是事实上的“一审”环节,是你把你的当事人挽救出来争取最大利益的最关键的时刻。争取不捕有可能无罪,即使此时做不到无罪,也可以在起诉环节继续做无罪辩护,此时检察院还能够保持一个相对客观公正的立场,而且把握的标准也比较高。即使不捕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无法争取到无罪结果,也可以争取到最佳的量刑结果,尤其是争取缓刑的机会。如果被批捕了,此时无罪辩护的空间已经极小,辩护人就要积极地在起诉环节与检察官沟通,如果证据和定性确实不至于认定无罪,就必须争取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尽可能争取到最有利于你的当事人的量刑建议。
我的发言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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