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高院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四巡法庭

来源:iCourt法秀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分别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其主要审理巡回区内的相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分别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其主要审理巡回区内的相关案件。
本篇大数据报告以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为基础,主要从案件的数量、分布、结果类型、结果内容等角度出发,对数据进行分析,挖掘数据背后的价值,为读者提供有价值、有意义的大数据报告。
检索步骤及流程说明
一、本报告的数据来源
1.案例时间: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2.案例来源: Alpha 案例库
3.限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
4.数据采集时间:2019年2月17日
5.检索式:
(1)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检索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案由:民事
(4)关键词: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院、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检索过程及结果
1.检索过程
通过上述检索式检索,初步检索出787个案例,因本大数据报告主要针对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审理的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进行排除,最终得到数据样本。
依据这些样本从案件数量、案件结果类型、案件结果内容、法官审理的案件、律师代理的案件等多个维度出发,得出相关结论。
2.检索结果
通过检索、筛选、排除第四巡回法庭受理范围之外的案件,我们共检索出735个案例。
因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及公布时间不同,本文数据与实际审结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
第四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数量
一、2018年第四巡回法庭案件数量占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数量比重

四巡案件数量占最高院案件数量比重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民事案件总量为735件,而最高院民事案件的总量为5885件,第四巡回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总量占到最高院民事案件总量的11%。
二、2018年第四巡回法庭巡回区内各省份案件量

四巡各地区案件数量分布图
山西省、河南省、安徽省和湖北省的案件数量分别为184件、204件、163件和194件。在这四个省份中,数量最多的是河南省,其次是湖北省和山西省,最少的则为安徽省。
第四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程序
一、2018年第四巡回法庭二审与再审案件数量对比

四巡二审与再审案件数量分布图
四巡庭二审案件数量为127件,占到四巡庭案件总量的17%;再审案件数量为608件,占四巡庭案件总量的83%。
二、2018年第四巡回法庭巡回区内各省二审与再审案件数量对比

四巡各省二审与再审数量分布图
四个省份中,河南省、湖北省、安徽省和山西省的二审案件数量分别为16件、40件、24件和47件;
再审案件依次为188件、154件、139件和127件。相比之下,山西省的大标的案件数量高于其他三个省份。
第四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的案由
一、2018年第四巡回法庭巡回区内各省案件主要案由分析

四巡法庭案件主要案由分析图
四巡庭审理的各省案件中,山西省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量不仅高于其他省份,亦高于本省内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量,所借款项主要用于房地产开发及煤炭经营。
由此可知,山西省的房地产公司及煤炭企业更多的向银行之外的社会团体进行融资。
湖北省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计20起,其中有9起案件的再申请人均为同一家银行,分析得知该家银行在质押监管业务开展中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二、2018年第四巡回法庭主要案由的争议焦点及高频法条

四巡案件主要争议焦点
四巡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用的高频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
四巡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引用的高频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四巡庭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用的高频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四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结果分析
一、2018年第四巡回法庭二审裁定和判决结果分析

二审裁判结果类型比例图
四巡庭的二审裁判案件总量为127件,其中裁判结果为维持原判的案件占比57%,改判的案件占比17%,发回重审的案件占比13%,撤回上诉的案件占比为11%,驳回起诉的案件占比2%。
二、2018年第四巡回法庭巡回区各省二审裁定和判决结果分析

四巡各省案件二审裁判结果分析
四巡庭审理的127个二审案件中,河南省的二审案件数量为16件,其中维持原判的案件数量为11件,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为2件,撤回上诉的案件数量为3件;湖北省二审案件数量为40件,其中维持原判的案件数量为20件,改判的案件数量为12件,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为4件,撤回上诉的案件数量为4件;
安徽省二审案件数量为24件,其中维持原判的案件数量为15件,改判的案件数量为1件,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为5件,撤回上诉的案件数量为3件;山西省二审案件数量为47件,其中维持原判的案件数量为27件,改判的案件数量为8件,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为6件,撤回上诉的案件数量为4件,驳回起诉的案件数量为2件。
三、2018年第四巡回法庭再审裁定和判决结果分析

四巡再审审查阶段裁判结果分布图
再审审查阶段案件总量为578件,进入再审的案件占比仅为18%,大部分案件都是被驳回再审申请,其占比为78%。由此可以看出,在再审审查阶段中,进入再审率较低。

四巡再审审理阶段裁判结果分布图
四巡庭再审案件中,进入再审审理程序的案件为30件,大部分案件经过审理都能得到改判,或者发回受理法院进行重新审理,而维持原判的案件数量较少。
四、2018年第四巡回法庭巡回区内各省再审裁定和判决分析

四巡各省再审审查阶段裁判结果分布图
我们将再审案件分为再审审查案件和再审审理案件,其中再审审查案件中,河南省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数量为150件,占四巡庭再审审查案件总量的26%;湖北省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数量为111件,占四巡庭再审审查案件总量的19%;安徽省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数量为111件,占四巡庭再审审查案件总量的19%;山西省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数量为76件,占四巡庭再审审查案件总量的13%。
河南省进入再审的案件数量为30件,占四巡庭再审审查案件总量的5%;湖北省进入再审的案件数量为23件,占四巡庭再审审查案件总量的4%;安徽省进入再审的案件数量为19件,占四巡庭再审审查案件总量的3%;山西省进入再审的案件数量为29件,占四巡庭再审审查案件总量的5%。
再审审理阶段中,河南省变更判决的案件数量为3,占比10%;湖北省变更判决的案件数量为12,占比40%;安徽省变更判决的案件数量为3,占比10%;山西省变更判决的案件数量为6,占比20%。
第四巡回法庭审理案件律师代理情况分析
一、2018年第四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律师代理率

四巡案件律师代理情况
在四巡庭审理的735个案件中,有律师参与的案件数量为634件,无律师参与的案件数量为101件。处于复杂民事案件纠纷中的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专业性的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2018年第四巡回法庭再审案件由郑州律师代理进入再审比例

郑州律师代理外省案件进入再审比例图
2018年四巡庭审理的再审案件中,由于郑州处于第四巡回法庭所在地,外省当事人到四巡庭申请案件时,也会选择郑州本地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三、2018年第四巡回法庭审理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结果分析


四巡当事人聘请律师情况及结果分析
四巡庭审理的案件均属于比较复杂的民事案件,其中聘请律师参与的二审案件及再审审理的案件,其胜诉率远远高于没有律师参与的案件,该数据结果也更能凸显出律师参与案件的重要性。
四、2018年第四巡回法庭各省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结果分析

二审聘请律师改判率(左)
二审未聘请律师改判率(右)
二审审理中,聘请律师的改判率为29%,未聘请律师的改判率为2%。
河南省聘请律师改判率为0,未聘请律师的改判率为0;湖北省聘请律师改判率为39%,未聘请律师的改判率为0;安徽省聘请律师改判率12.5%,未聘请律师的改判率为6%;山西省聘请律师改判率为32%,未聘请律师的改判率为0。
在再审审查阶段,聘请律师进入再审率为25%,未聘请律师进入再审率为6%。河南省聘请律师进入再审率为20%,未聘请律师的进入再审率为9%;湖北省聘请律师进入再审率为26%,未聘请律师的进入再审率为0;安徽省聘请律师进入再审率为17%,未聘请律师的进入再审率为6%;山西省聘请律师进入再审率为38%,未聘请律师的进入再审率为5%。
在再审审理阶段,聘请律师的改判率为18%,未聘请律师的改判率为0。河南省聘请律师改判率为10%,未聘请律师的改判率为0;湖北省聘请律师改判率34%,未聘请律师的改判率为0;安徽省聘请律师改判率为16%,未聘请律师的改判率为0;山西省聘请律师改判率为12%,未聘请律师的改判率为0。
裁判观点分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官裁判观点汇总
1.案件名称: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主旨】双方在履行《承包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纠纷,中煤陕西分公司停工,后宏兴公司将中煤陕西分公司的办公用房拆除自行施工,应视为施工工程已予交付。
中煤陕西分公司未办理工程交付手续,亦未证明宏兴公司开始自行施工的具体日期,中煤陕西分公司因对方进场拆除办公用房,于2016年4月5日报警,故该日可视为工程交付日和应付款日。
在工程协议履行的过程中,施工方停止施工,不再对工程进行施工,发包方在此情况下自行对工程施工,视为施工方对工程进行了交付,并以此作为工程款及利息支付的起始时间。
2.案件名称: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主旨】一、二审判决认定2011年3月27日《施工合同》及随后签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备案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案涉工程项目为“东都国际第五标段大酒店工程”,用途为酒店经营,资金来源为宏信公司自筹资金,是否应当招投标,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列举的必须经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即是否属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案涉项目为酒店,虽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未明确列举,但能否适用该规定,还应当审查其规模、作用和程度是否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列举项目相当。
案涉工程造价远超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标准,且酒店作为开放空间,为不特定人群提供服务,其安全性相对于商品住宅等项目更需要以招投标方式实现安全和质量保障。
二审判决认定案涉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必须招标,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认定本案《施工合同》及“备案合同”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在工程项目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内的情况下,法院从工程项目的规模、作用、程度是否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标准相当的角度出发进行判断。
如果工程项目超出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标准,同时涉及到了公共利益,那么该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因此《施工合同》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二、民间借贷纠纷法官裁判观点汇总
1.案件名称:陈灵康、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主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需要与下述情形进行区分,如果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2.案件名称: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黄卫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主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约定年利率不超过24%的认定为有效,超出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24%-36%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
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内容主要包括: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官裁判观点汇总
1.案件名称: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主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015年12月18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常平钢铁有限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山西常平钢铁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山西太行山大峡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为编号为2015并银流贷字第041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并在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常平钢铁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合法有效且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依据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对被告常平钢铁有限公司所持山西太行山大峡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官裁判观点汇总
1.案件名称:黄石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主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合同补充协议》第六条的文义清晰,海泰公司申报资料有180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即使海泰公司违约,其亦不承担违约责任,宽限期届满后,如海泰公司仍处于违约状态,则应按已付购房款的0.1%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并非对宽限期届满后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
至于该条款是否会导致“放任”海泰公司违约。按照该约定,无论宽限期届满后海泰公司的违约是否会给罗贵生造成损失,海泰公司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给罗贵生造成损失,海泰公司应另行承担责任,并非会导致海泰公司免责的后果,但是罗贵生应证明因此导致的损失。
在《补充合同协议》对违约责任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判决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海泰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条是关于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或者词句不一致的解释的规定。
合同的条款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对某些条款的含义发生争议。对发生争议的条款应当本着什么原则进行解释才能符合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法对这个问题专门作了规定。
合同的条款用语言文字构成,解释合同必须先由词句的含义入手。一些词句在不同的场合可能表达出不同的含义,所以应当探究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