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包括各种主体之间产生的借贷关系,我们必须注意到各种主体本身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以及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自然人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贷款人和借款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与他人进行民间借贷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与他人订立的民间借款合同,事先必须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该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不满十周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所订立的民间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 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相互借贷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并肯定其效力。但是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果有以下四个特征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广播、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没有规定企业之间可否借贷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都明确规定,企业之间的拆借不受法律保护,准确的说应该是借贷的本金保护,但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用不受保护。当前的审判实践对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多作无效处理。
智仁律师提醒,客户在于他人发生借贷关系时,应提前审查借贷双方的身份,对于可能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可撤销的主体应尽量避免,并严格防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
民间借贷风险七民间借贷中的主体要求
作者:莫显奇来源:智仁律师

民间借贷包括各种主体之间产生的借贷关系,我们必须注意到各种主体本身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以及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