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近日,笔者接到一起电话法律咨询,咨询人异常激动,直骂亲戚掉进钱眼里了。怎么回事呢?经过了解得知,王老太生前共有7个子女,咨询人娶了王老太小女儿为妻。2000年左右,王老太单位实施房改房政策,但王老太一时无法筹够足够的购房款。考虑到王老太日后的养老问题,小女儿和其他兄弟姐妹商量,购房款她出大头,其他兄弟姐妹和王老太各出一小部分,王老太日后的生活也由小女儿负责。但王老太百年以后,这套房要归小女儿一人继承,其他兄弟姐妹放弃继承。为了保证兄弟姐妹不反悔,小女儿还与他们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兄弟姐妹自愿放弃对这套房改房的继承。房屋购买后,房屋产权登记在王老太名下,小女儿与女婿(咨询人)按照协议的约定与王老太同住,悉心照料王老太,其他兄弟姐妹只在逢年过节时才来探望王老太。2018年12月,96岁高龄的王老太走了,办理完丧事,小女儿与其他兄弟姐妹商量,去房管局将房屋变更登记在她名下。谁知6位兄弟姐妹突然反悔,说也要继承这套房子。要放弃继承也可以,按房屋市价对他们补偿,这才有了开头咨询的那一幕。咨询人想不明白的是,自己和老婆出钱给岳母买房养老,任劳任怨地照料岳母老年生活,到头来房子还要跟别人平分?更何况兄弟姐妹间还有协议,说过自愿放弃继承的。
律师啊,这放弃继承的协议有效吗?那些亲戚可以和我老婆一起继承这套房子吗?
今天笔者就和大家聊一聊放弃继承这些事。
一般来说,法律上的权利都是可以放弃的,继承权属于权利的一种,当然可以放弃。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注意啊,法律说的是“继承开始后”,这里的“继承开始”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当有人去世了,作为继承人的你,可以向其它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了。(PS:我钱多,这点钱看不上)。但咨询人的情况跟法律规定不一样啊,兄弟姐妹是在王老太还在世的时候就作出了放弃继承的表示,那这样的协议还有效吗?很不幸地告诉各位看官,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
一种意见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在世、继承尚未开始时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始终有效;第二种意见是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只能在被继承人去世、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做出,而在继承开始前做出的是对继承期待权的放弃,在遗产处理后做出的则是对财产所有权的放弃。目前来看,第二种意见逐渐成为主流的裁判意见。也就说,上述咨询中提到的放弃继承协议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认可,在王老太太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房改房应由7个兄弟姐妹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为了各位看官免受咨询人遇到的烦恼,笔者提供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在被继承人在世时,尽量让被继承人立下遗嘱。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有效,可以采取公证方式(ps:目前杭州的公证处针对80岁以上老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
二、如果确实有继承人愿意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当然,这样的放弃继承声明也是可以公证的。
三、如果最后真不幸走上法庭,兄弟对簿公堂,在遗产分割时,我们可以对遗产形成的贡献较大、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为由,请求多分遗产。
最后提醒您:
亲情千万条,利益第一条,协议不规范,继承两行泪。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