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还在母亲肚子里的胎儿,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享有民事权利,无法承担民事义务。那么,对胎儿权益的保护是否已经被法律遗忘了?胎儿到底有哪些法律权益呢?
一、法律保护胎儿在遗产继承方面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胎儿在遗产分割时享有相应的继承份额,前述的“遗产分割”不仅指法定继承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中遗嘱并未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情形。若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明知胎儿存在而不给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则这部分的遗嘱内容因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而无效,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在扣除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后方可按遗嘱确定的方式进行分割。
虽然在涉及遗产继承的问题上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获得相应的遗产份额,但是具体的遗产处理方式会因为胎儿出生时的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那么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自然而然就归这个婴儿所有,只是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继承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若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则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继承。
二、法律保护胎儿在接受赠与方面的权益
同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胎儿在接受赠与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获得该赠与。和遗产继承一样,法律对胎儿在接受赠与方面的权益保护,体现了对生命高度尊重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胎儿是否享有其他民事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仅列明胎儿在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两方面能够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就意味着胎儿就不享有其他民事权益呢?有人认为,第十六条中的“等”字,表明胎儿民事权益的外延不应当是封闭的,只要符合“胎儿利益保护”的应有之义的,均应当获得法律保护。例如,对于胎儿“损害赔偿请求”的权益,就应当予以保护,否则,胎儿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的权益遭受侵害时,在法律上会缺失权利救济措施。
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当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以解决涉及胎儿利益诉讼中应当如何行使诉权、以何人名义行使诉权等关键问题,并明确胎儿享有的权益内涵及外延,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更好地落到实处。
肚子里的胎儿,有什么法律权益?
作者:黎璇 韦杏珊来源:孚道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