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指引手册》法律问答——工伤认定篇

来源:永伦律所

文章摘要
《工伤指引手册》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多样化,企业用工形式也愈发灵活多变,加之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又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复杂性,导致劳动者在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的工伤认定标准、待遇享受条件、待遇发放方式等成了

《工伤指引手册》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多样化,企业用工形式也愈发灵活多变,加之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又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复杂性,导致劳动者在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的工伤认定标准、待遇享受条件、待遇发放方式等成了困扰众多企业的难题。
为解决上述难题,应广大企业的要求,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业务部律师结合多年以来的办案经验,特针对企业劳动用工中较为重要的工伤事件编写了本《工伤指引手册》,旨在为企业处理工伤待遇纠纷时提供全面、简明的应对指引。
《工伤指引手册》法律问答——工伤综合知识篇
本文选自《工伤指引手册》法律问答篇内容。
工伤认定篇
01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02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的应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03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04 哪些人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多少?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05 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另外,根据工伤认定申请表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原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06 用人单位不愿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怎么办?
答:《工伤认定申请表》上有用人单位盖章的项目,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必须加盖公章的。如果是工伤职工一方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是否盖章,不会影响工伤认定程序。
07 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工伤认定如何办理?
答:劳动者受伤后,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自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自行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被人社部门中止工伤认定的,可以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再由人社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08 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怎么办?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09 工伤认定决定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010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怎么办?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011 上班途中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
答:上班途中既不属于工作岗位也非工作岗位的延伸,故在上班途中发病死亡不符合法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012 雨天路滑,上下班路上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答:如遇雨天路滑,自己摔倒受伤,虽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013 员工上班前在更衣室换工装时不慎摔伤,算工伤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014 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答:人社部通知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015 劳动者被所在单位外派出差时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在出差的过程中,因为工作事务而受到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016 劳动者参加年会演出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公司组织的年会活动,虽然不属于生产经营,且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但它仍属于单位行为。所以,劳动者参加单位(包括单位工会、单位认可的兴趣小组等)组织的各种业余文体活动中受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017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工作原因受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双方之间按劳务关系处理,不能认定为工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及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双方之间是特殊劳动关系,可以认定为工伤,但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
018 劳动者违规操作导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答:工伤的认定采取的是“无过错原则”,即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工伤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019 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020 在非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并不强调“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只要是上下班合理路线,比如说早晨将孩子送到学校后赶往单位的途中,中午吃完饭后去往单位的路上,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0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与他人发生纠纷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与他人产生纠纷受到暴力伤害的,如果其产生纠纷和受到暴力伤害的原因是与其工作相关或者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公共利益,则应认定为工伤。如果因个人原因受到伤害的,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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