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笔者作为银行常年法律顾问团队成员,承兑汇票是常规业务。近期遇到汇票票面发生重印是否应当无条件付款的问题,但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却并未有直接规定,从而导致出票人、持票人与银行之间对应否付款发生不一样的理解,为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对此从法理、类似规定等方面进行简析,以期抛砖引玉,解决风险及矛盾。
关键词:汇票 重印 无因性 无条件付款
案例简介:
一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C商业银行。该汇票经过数次连续背书后,由D银行持有。D银行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误将其他内容打印在该汇票上,票面记载事项的辨别受到重印内容的影响(如图,出票人账号,收款人账号、开户行,汇票到期日等重要因素均受影响)。在汇票到期日,D银行持重印汇票要求C商业银行无条件付款,C商业银行无法判断根据该汇票是否应当支付,故向我所律师咨询。
笔者联系了相关票据经手人员对重印汇票进行核实,确认该汇票为真实票据,非变造、伪造。
本文就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定,简述C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处置重印汇票。
(图示汇票为笔者根据真实票据制作,黑色字体为重印文字)
一、银行承兑汇票概述及其特征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具有无因性和较强的流通性,因此票据在流通过程中,对票据签章、记载事项、格式等具有严格的要求。通说认为一张真实票据票面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即特征):
1、 清晰性:票据平整洁净,字迹印章清晰可辨。即:无污损,指票面无折痕、水迹、油渍或其他污物。无涂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签章及背书无涂改痕迹。
2、 完整性:主要指票据没有破损且各记载要素及签章齐全。即:无残缺,指票据无缺角、撕痕或其他损坏。无漏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及背书填写完整、各种签章齐全。
3、 准确性:主要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填写正确,签章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即:无错项,指票据的行名、行号、汇票专用章等应准确无误,背书必须连续等。无笔误,指票据大、小写金额应一致,书写规范,签发及支付日期的填写符合要求。
4、 合法性:主要指票据能正常流转和受理。即:无免责,指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无禁令,指票据应不属于被盗、被骗、遗失范围及公检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
二、法律分析
本事项中的重印汇票因字迹并非清晰可辨,首先并不满足票据“清晰性”要求,所以C商业银行不应当对该重印汇票进行无条件付款,具体原因如下:
1. 票据具有无因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三条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规定,无因性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出票人签发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即为有效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成立后不受基础关系影响。 因此,银行在无条件付款前,也仅对票据表面签章、记载内容、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并不对票据背后存在的真实交易关系进行审查。而另一方面看,即使票据真实交易合法、真实、存续,但在票据表面记载事项出现错误、污损、模糊、重印等对票据内容识别会产生影响和争议的内容的情况下,基于审慎义务,银行也有权拒付。
2. 绝对记载事项“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并且应当清楚、明确
《票据法》第22条所列的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为汇票上的绝对记载事项,但并未对该类记载事项的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票据法》第23条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清楚、明确”是《票据法》对汇票上相对记载事项的要求。因此,22条所列的绝对记载事项则更应当严苛适用“清楚、明确”这一要求。
《票据法》第9条第2款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此类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C商业银行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格式,收款人名称包括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该汇票虽收款人全称可以识别,但收款人账号、开户银行部分发生重印(或可认为人为修改)、无法识别(识别困难),且不清楚、不明确,根据《票据法》第9条第2款,可以视为这类汇票为无效票据。
同时重印票据上付款日期、付款地不清楚、不明确,也不符合《票据法》第23条规定。
银行对票据表面记载事项、签章具有审慎义务,在收款人名称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无法清晰辨别的情况下,若银行仍然对该汇票付款,根据《规定》第43条,或将承担因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即使是在该重印汇票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视多余字迹是对汇票的一种更改,根据《票据法》第9条第2款规定,若票据上有更改应当得到原记载人的签章证明,但该汇票上无相关签章证明,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3. 汇票记载应当符合法定格式
根据《规定》第十六条,票据债务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第九条对持票人所持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进行抗辩。《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由票面记载来看,该重印汇票虽使用统一格式,但是其记载不符合法定格式。因现并无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法定格式”作出说明,所以笔者认为法定格式首先应当满足《票据法》第9条、第22条的规定,而票面发生重印足以影响辨识度的情况下,不符合此规定。
三、小结
综上:笔者认为C商业银行可以拒付票面重印且影响票面辨识度的汇票。而基于银行之前已经了解该票据的背景(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并能够依据票面及真实交易情况确定票面所载信息无误的情况下,若出票人、持票人对重印情况出具说明,保证由其无条件承担C商业银行付款后的风险(可对该说明进行公证),C商业银行也可进行支付。
参考文献:
1、 四性要求转自: http://mp.weixin.qq.com/s/HcXbcii1ad5FV5xv8PuO_Q
2、 余保福.《票据无因性与我国票据立法的完善》J. 载于《金融与法》。
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8月28 发布);
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二十三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2008年12月16日发布, 2000年11月21日实施);
第四十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九条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或者票据载明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或者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此类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3、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1月8日发布,2011年1月8日实施);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银行应当如何处置票面发生重印的汇票
作者:陈小琴 曹晴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引言:笔者作为银行常年法律顾问团队成员,承兑汇票是常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