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仅因滑旱冰时发生碰撞,记恨在心,便持刀行凶致被害人重伤的被告人王某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4个月;并由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7156元。
家住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王套村的被告人王某,1990年9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2015年4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固原市区和平门旱冰场内滑旱冰时与被害人童某某发生碰撞,双方发生争吵。事发后,被告人王某对自己被童某某撞了一事耿耿于怀,记恨在心。旱冰未滑完,被告人王某便提前离开了旱冰场,乘车来到其租住的房内取出一根二节棍,又到固原市区南城路一家五金店内购买了一把单刃刀返回和平门旱冰场等待报复童某某。19时许,被害人童某某及朋友离开旱冰场走到和平门门楼附近时,被尾随其后的被告人王某拦住,被告人王某用二节棍从童某某背部殴打后,又持水果刀朝童某某的左腹部刺戳一刀,致被害人童某某受伤当场倒地,被告人王某逃离现场。
被害人童某某经他人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脱离生命危险。共花医疗费58774.8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童某某之伤为重伤二级。
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某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王某心胸狭窄,仅因玩耍时发生碰撞,竟持刀报复,致被害人重伤,应依法惩处。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持刀报复他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童某某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后,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90后男子因滑旱冰发生碰撞持刀行凶一审获刑
作者:赵军万来源:固原中院

11月21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仅因滑旱冰时发生碰撞,记恨在心,便持刀行凶致被害人重伤的被告人王某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