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十四期发布!

来源: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金诚同达《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14期如期而至!本期刊物共计收录六篇文章,由多位优秀律师贡献独到见解和办案经验,与各位分享交流。以下文章摘要,供各位一览。 1.

金诚同达《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14期如期而至!本期刊物共计收录六篇文章,由多位优秀律师贡献独到见解和办案经验,与各位分享交流。以下文章摘要,供各位一览。
1. 中国首部《外国国家豁免法》出台
郭帅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外国国家豁免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外国国家豁免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的法律,是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又一重大成果,具有里程碑意义。
2. 再议Gencon 2022中的法律和仲裁条款
史强 易旸
在《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七期中,笔者对波罗的海航运公会新版Gencon 2022航次租船合同格式引入“BIMCO Law and Arbitration Clause 2020”后,订立租船合同中可能引起的仲裁条款解释问题进行了分析。由于“BIMCO Law and Arbitration Clause 2020”包含了分别针对纽约、伦敦、新加坡和香港四个不同仲裁地的四个独立条款,当事人在缔约时选择不同仲裁地的条款还会对仲裁程序进行的方式产生差异。本文将从仲裁开始程序的视角比较分析Gencon 2022所并入的“BIMCO Law and Arbitration Clause 2020”四个不同仲裁地启动仲裁程序的差异。
3. 香港法院不予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最新实践
李露
近日,陈美兰大法官在SONG LIHUA v. LEE CHEE HON(FORMER NAME: QUE WENBIN)([2023] HKCFI 2540)一案中,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判决不予执行一份由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该案中,陈美兰大法官认为,行使决定权的仲裁庭成员之一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听审、没有专注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的行为,构成明显的缺乏公平正义,最终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判决撤销之前发出的仲裁裁决执行令。
虽然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判决反映出的问题值得关注,一方面,仲裁员在线上开庭的表现是否足以构成违反公共政策,香港法院在公共政策的把握上应如何掌握尺度以使当事人有基本的预判,尚待确认;另一方面,无论二审是否支持,国际仲裁的参与方都应该引起重视,程序公正是国际仲裁的重要基石。无论仲裁员和当事人,都应当以最高标准遵守程序事项,避免被不予执行的风险,维护国际仲裁生命力。
4. 从香港Song Lihua v. Lee Chee Hon案看仲裁员的责任豁免
李岚 罗雅青
2023年7月31日,在香港特区高等法院进行的HCCT 111/2022号案件中,申请人在香港申请执行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请求香港法院开具请求函,请求内地法院要求仲裁员及仲裁庭秘书出庭作证。最终香港高等法院原审法庭拒绝开出请求函,并裁定不应强制仲裁员就该事项进行作证。本案的判决结果随即引发业界对仲裁员责任豁免权的关注,本文将以Song Lihua v. Lee Chee Hon案为例,比较分析仲裁员的责任豁免权。
5. 试论《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的理解与适用(下)
赵振 郝甜 沙桐
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的规定,对于外国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之一是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存在订立仲裁协议的能力缺乏。对于自然人而言,通常指当事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对于法人实体而言,通常指该法人实体没有相关的经营能力或经营范围、签署合同的当事人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超越代理权又没有被代理人承认的情况等。尽管该条文未明确规定如何判断何地法律为“对当事人适用的法律”,但学理和司法实践通常都认为,“对当事人适用的法律”主要指当事人的属人法。
6. 马来西亚商业主体类型综述
何东闽
近年来,中国对马来西亚的投资额逐年增加。尤其在RCEP签订以后,中国-东盟之间的贸易、投资往来更为密切。
马来西亚法律8种类型的商事主体供投资者选择,对有意在马投资的中国企业家和投资者而言,有必要对各类商业主体类型及各种商业主体的特点、优劣进行总体了解,以选择最适合自身情况的方式开展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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