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金融信息的法律保护

来源:数据治理苑

文章摘要
第一章 大数据时代金融信息保护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及挑战 内容提要 大数据时代意味着对数据最大程度的挖掘和最高效率的利用,在金融领域就表现为对金融信息的分析和加工。

第一章 大数据时代金融信息保护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及挑战
内容提要
大数据时代意味着对数据最大程度的挖掘和最高效率的利用,在金融领域就表现为对金融信息的分析和加工。在金融市场,金融消费者无论是作为存款人、投资人或是投保人等等,基于反洗钱等国家安全需要及金融服务的要求,都必须将个人信息在首次交易时传输至金融机构,这些信息是金融市场运行和金融安全的基石。金融信息保护看似是对大数据的制约,实际上与大数据创新发展并不矛盾,它限制的不是信息的利用、流通及共享,而是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滥用。
根据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渠道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大数据”一词则包涵了数据放大和处理的三个层面:第一,大数据是指一种使计算能力和算法更精确的技术;第二,使用不同工具以处理和清洗数据的分析方法;第三,它强化了大数据集合所带来的精确性、客观性、真实性的理念。
大数据的意义在于发现和理解信息内容及信息与信息之间的关系。大数据分析将逐步取代样本分析,海量数据使得“样本=总体”利用所有数据成为可行的分析方式,不仅预测结果更加客观,更能让我们清楚分析了微观层面的细节,产生了新的数据价值。
大数据时代,金融信息的安全性受到了更大的挑战。这种挑战不仅来自外部,也源于内在。以往金融信息所受的危险通常是外部黑客侵入等,而在大数据时代,数据量井喷式扩容意味着金融信息不再也不可能由金融消费者本人来控制,它已经作为大数据的一部分被利用、分析,这也使得金融信息权利构架面临新的挑战。
大数据时代金融信息所面临的危险与之前有明显的不同,无论是来自外缘性危险,还是金融机构的内化危险,都因其在储存和运用方式上的特性而存在不同。从外缘性危险来看,主要包括技术性危险、来自公权力的威胁,而内化危险则是源于大数据背景下金融机构对金融信息的扩张性利用和分析。
金融交易及国家反洗钱的要求,使得金融机构合法获得了金融消费者的海量信息。对用户信息的深加工及二次利用,又可以为金融机构赢得巨大的商机和经济利益,但对于信息权利主体金融消费者而言却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保护的力度被大大减弱。大数据技术引发诸多新型危机,对现有金融消费者信息权法律保护制度形成强有力的冲击和挑战。
大数据时代,对数据的利用可能是过去式、现在进行式、也可能是未来式,甚至连金融机构自身都无法预测到未来可能对用户信息进行何种形式及何种程度的利用,传统的告知及同意保护模式遭遇严重挑战。与此同时,大数据的应用使得彼此分散、割裂的数据重新被结合在一起实现了身份标志的复原效果,使得“去身份化”的技术保护措施失灵。个人信息可能在不经意的数据共享与二次利用中被完整还原,从而导致泄漏。上述风险及问题要求立法者需重新审视信息保护法制并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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