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功无效被抢注商标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面对层出不穷的商标被抢注的案例,近几年国家加大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尽可能的保护诚信经营者的利益,对于有违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行为,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

面对层出不穷的商标被抢注的案例,近几年国家加大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尽可能的保护诚信经营者的利益,对于有违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行为,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然而想要无效一枚已注册商标,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讲,往往面临着抢注成本低和维权成本高的极度不对等,成为困扰企业的亏本消耗战。而良马律所商标部近期代理的“恒康佳业”系列商标无效宣告案件最终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认定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可见,商标被抢注,积极维权很重要!
案情摘要
第三人深圳市HKJY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KJY公司”)在体育器材上使用“恒康佳业”系列商标多年,发现本案原告东莞市XC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C公司”)在28类“运动绳(跳绳、拔河绳)”等项目上注册了“恒康佳业”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也注册了恒康佳业相关一系列商标,因此向本案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批商标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法院均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XC公司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一百余枚商标,其中除诉争商标外,还包括“菲普莱”“FAIRPLAY”“灵孜格”“OYSHO”“新鲁鹰”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或字号相近的商标,部分商标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其行为明显具有搭他人商誉、声誉便车之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本案当事人另有4个类似案件,法院均以相同理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商标被抢注后,无效申请人以诉争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请求宣告商标无效的理由适用问题。在申请人可证明的商标影响力尚达不到其他理由的标准时,如发现抢注人注册商标数量大,且也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或字号相近的商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失为值得提出并重点举证的理由。近年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体现出对商标不正当注册的打击决心和力度,恶意抢注的空间越来越小。本案也启示企业经营以诚信为本,攀附商誉、不正当竞争非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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