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演唱他人歌曲该交费么?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2015年以后,以网络主播为代表的网红群体瞬间霸占了网络。网络巨头和以国民老公小王等资本大鳄纷纷看好这片蓝海,出钱出力,卖力宣传。

2015年以后,以网络主播为代表的网红群体瞬间霸占了网络。网络巨头和以国民老公小王等资本大鳄纷纷看好这片蓝海,出钱出力,卖力宣传。这一行业也吸引了大量青年男女投身其中,演唱舞蹈变魔术,嘟嘴卖萌讲笑话,十八般武艺统统用上,其中不乏有日进斗金,一朝成名者。
其中演唱是较为普遍的表演形式。主播们演唱、弹奏自己作词作曲的歌曲,自然不用向任何人交费,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主播们演唱的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是否应当向词曲作者交费?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其作者。为了方便使用、统一管理,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代广大音乐著作权人行使其部分著作权利。音著协是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其设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以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了、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潜力的诉讼、仲裁活动。”音著协《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其业务范围:“……就本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签订合同;就本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使用向使用者发放许可证;就本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使用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音乐著作权人分配报酬……”等。
表演权是著作权中的一项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显然,主播们通过网络表演他人音乐作品,当然属于演出。通过收取大游艇等奖品获得报酬显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除外情况。那么主播们是要通过音著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如果隶属于某演艺公司,其直播属于职务行为的,那么该演艺公司应当与音著协签订合同按使用歌曲情况支付报酬,如果主播是个人行为,那么其个人就承担了向音著协支付报酬的义务。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