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的优势证据制度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优势证据制度就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或民事诉讼中实行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即如果全案证据显示某一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使仲裁员或法官有理由相信它很可能存在,尽管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

优势证据制度就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或民事诉讼中实行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即如果全案证据显示某一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使仲裁员或法官有理由相信它很可能存在,尽管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也应当允许仲裁员或法官根据优势证据认定这一事实。优势证据规则是对双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时所确立的规则,属于采信规则。即当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的份量与证明力比反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的证据可靠性更高,由仲裁员或法官采用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此规则设置是基于在现实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中要求当事人所举的证据都达到确信无疑,有时是客观不能的,而且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客观上存在差异是很普遍的,在发生抵触时,采信证明力高的证据更接近真实。具体到仲裁或诉讼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仲裁员或法官就可以考虑适用优势证据制度,其中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达到“合理相信的程度”,符合最低的证明标准,即其举出的证据使仲裁员或法官确信其成立的可能性大于不成立的可能的情况下,法官或仲裁员就可以认定其主张成立。
换言之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优势证据制度的意义在于并不要求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其主张的证明程度达到“高度盖然性”的地步,只要使仲裁员或法官“合理相信”即可,因此这一制度最终解决的是证明标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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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履行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协商不成,双方自愿将该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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