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专题解读——110涉核管制物项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10许可证主要涉及美国CFR第110章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01 适用主体及例外情形 (1)适用主体:美国境内的所有人 (2)例外情形: 1) 进出口含有235同位素贫化铀并组成国防物资一部分的美

110许可证主要涉及美国CFR第110章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01 适用主体及例外情形
(1)适用主体:美国境内的所有人
(2)例外情形:
1) 进出口含有235同位素贫化铀并组成国防物资一部分的美国军火清单中的核项目的人员。这些人员受根据《军售出口控制法案》制定并由国务院军备交易控制局及司法部烟酒枪炮及爆裂物管理局管理的法规约束,。
2) 出口含有235同位素贫化铀并仅用于利用高密度或易燃特性制成商品的人员。;
3) 出口核转销清单中的商品(如大宗锆、转子和波纹管设备、马氏体钢、与核反应堆相关的设备,包括过程控制系统和模拟器)的人员。;
4) 进口氘、核级石墨或除生产或利用设施以外的核设备的人员。对于进口目的,铀浓缩设施不属于生产设施;
5) 仅穿过美国领土(保税货物)的货物不需要核管理委员会的进出口许可证;然而,它们必须遵守运输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包装和州运输要求。
02 管制物项
(1)§110.8管制物项
1) 核反应堆以及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核反应堆设备和部件。
2) 分离铀同位素(源材料或特殊核材料)的工厂,包括气体离心工厂、气体扩散工厂、气动浓缩工厂、化学交换或离子交换浓缩工厂、激光浓缩工厂、等离子体分离浓缩工厂,用于分离铀同位素的电磁浓缩厂,以及除分析仪器外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3) 用于分离锂同位素的设备以及为这些设备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组件和部件。
4) 辐照核反应堆燃料元件后处理设备以及为这些设备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组件和部件。
5) 制造核反应堆燃料元件的工厂以及为这些工厂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组件和部件。
6) 铀和钚转化工厂以及为这些工厂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组件和部件。
7) 用于生产、分离或纯化重水、氘和氘化合物的工厂以及为这些工厂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组件和部件。
8) 使用能够在5兆瓦以上热功率连续运行的加速器驱动亚临界组装系统生产特殊核材料的工厂。
9)其他核相关商品由商务部出口许可授权。
(2)§110.9管制物项
1) 特殊核材料。
2) 原始材料。
3) 副产品材料。
4) 用于核最终用途的氘。
5) 核最终用途的核级石墨。
(3)§110.9a管制物项
1) 生产和利用设施。
2) 特殊核材料。
3) 原始材料。
4) 副产品材料。
03 许可证例外
(1) 应请求或主动,如果委员会确定豁免:
1)经法律授权;
2)不损害国防和公共安全; 和
3)不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不合理风险。
(2) 《原子能法》第57d、62和81条授权的法定许可要求豁免只有在与行政部门协调后才能授予。
(4) 授予豁免并不免除任何人遵守其他美国联邦和/或州政府机构适用于其管辖下的进出口的法规。
04 一般许可证管制事项
(1)特殊核原料(§110.21)
1) 除本段4)规定外,向§110.28未列国家出口以下物品,兹发给任何人一般许可证:
①作为任何物品或物质残留污染(17.5ppm或更低)的低浓缩铀;
②心脏起搏器中重量含量在80%以上的钚238;
③仪器传感部件中除钚236、钚238以外的特殊核材料;
④如装置或装置中使用的源中含有的钚236和钚238,其α活度含量低于 3.7 × 10–3 TBq;
2) 除本段(d)规定外,向§110.28或§110.29未列国家出口以下物品:
① 每次装运0.001有效千克或更低(例如1.0克钚、铀-233或铀-235,或10千克1%浓缩铀)的特殊核材料(钚-236和钚-238除外),对任一国家每日历年不超过0.1有效千克;
② 替换此前经特定许可证出口的损坏或有缺陷的未经辐照燃料元件的燃料元件中的特殊核材料,须遵守与原出口许可证相同的条款,且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将替换的燃料元件退回美国;
③以六氟化铀(UF6)跟踪装载的形式返回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或英国供应商的铀(浓缩度低于20%的铀-235)。
3) 除本段(d)规定外,向§110.30列国出口每次装运1克或更低。
4) 本段(a)、(b)和(c)的一般许可证不授权出口放射性废料中的特殊核材料。
(2)原始材料(§110.22)
1)除5)规定外,向§ 110.28未列国家出口以下物品,兹发给任何人一般许可证:
① 除钍-227和钍-228外,任何物质中浓度低于0.05 wt%的铀或钍;
② 除钍-227和钍-228外,白炽气闪中或浓度5%或更低的合金中的钍;
③ 如果每个装置或源单位的α放射性活度(钍-227 3.12微克,钍-228 122微克,铀-230 3.7微克,铀-232 4.7毫克)低于3.7×10-3 TBq(100毫居里),则为装置或用于装置的源单位中的钍-227、钍-228、铀-230和铀-232。
④ 向任何出口浓缩铀(U-235含量低于20%)的人颁发一般许可证,以装在钢瓶中的UF6尾料的形式返回给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或英国的供应商。
2) 除本段(e)规定外,对任一国家每日历年不超过1000公斤,或对任一国家每日历年不超过500公斤(当铀或钍受加拿大义务约束时),个别装运中铀或钍不超过10公斤,可出口至§110.28或§110.29未列国家的铀或钍(铀-230、铀-232、钍-227或钍-228除外),兹发给任何人一般许可证。
3) 除5)规定外,对任一国家每日历年不超过100公斤,个别装运中铀或钍不超过1公斤,可出口至§110.29列国的铀或钍(铀-230、铀-232、钍-227或钍-228除外),兹发给任何人一般许可证。
4) 除本段(e)规定外,对任一国家每日历年不超过1000公斤,或对任一国家每日历年不超过500公斤(当铀或钍受加拿大义务约束时),个别装运中铀-230、铀-232、钍-227或钍-228不超过10公斤,可出口至§110.30列国家,兹发给任何人一般许可证。
05 特殊许可证申请要求
(1) 个人应使用§110.4中列出的方法向NRC国际项目办公室副主任提交特定出口或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2) 本部分规定的出口、进口、修改或更新许可证申请或许可证要求豁免请求应通过NRC表格7提交。
(3) 特定出口或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或许可证要求豁免的请求必须附有符合§170.21 和§170.31费用表的适当费用。除非收到指定费用,否则不会处理许可证申请。
(4) NRC表格7上的每项申请均应由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或正式授权代表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签署。
(5) 每个人均应在许可申请中酌情提供§110.32中规定的信息。如有必要,委员会还可能要求提交额外信息以完成审查。
(f) 一份申请可以涵盖多个货件和目的地。
(g) 不再需要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撤回申请。委员会的官方文件保留与撤回申请相关的所有文件。
06 出口原子能机构保障样品(§110.11)
(a)任何人只要将特殊核材料、放射源和副产品材料出口到原子能法案第53、54d、64、81和82条规定的设施,且这些材料在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下,则不需要获得出口特殊核材料、放射源或副产品的许可证,也不需要遵守本部分的规定。这些样品必须按照本章第75.8条或美国能源部类似的命令进行出口,并且:
(1)特殊核材料:每个设施每年的数量不得超过含钚、铀-233和铀-235总计100克;
(2)放射源材料:每个设施每年的数量不得超过5千克;
(3)副产品材料:每批货物不得超过本章第30.71条中的价值。
(b)这种豁免不免除任何人遵守本部分第71或73部分或任何委员会根据1974年能源重组法第201(a)条(42 U.S.C. 5841(a))发出的命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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