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总是一公司老板(股东),其女儿李红(化名)系该公司的出纳。在公司的经营交易中,李红常常用其个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来收取公司客户的货款。
2021年1月李红起诉与丈夫赵刚(化名)离婚。在诉讼过程中,赵刚调查到李红的银行帐户、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及余额,发现其帐户资金交易频繁且金额巨大,帐上也还有近80万元的余额。赵刚提出李红帐上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同时还要求李红需对帐上的支出款项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认为其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转移的财产要求多分。
李红辩称其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帐上的钱绝大部分是公司的货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平分,也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于是赵刚向税务部门举报。
经调查,李红收到公司客户货款后绝大部分没有入公司帐户,同时,该公司外聘一名会计仅按照公司的少量入帐来申报纳税,逃避税款合计18万多元,最后李总及财务负责人犯逃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20万元,并继续追缴相应税款。
看了这个案例,可能有人大跌眼镜,没想到一个离婚案件会使父亲身陷囹圄,不就是用个人帐户收了公司的营业款吗?至于动用刑事手段抓人判刑吗?
这就是私人帐户收公款的法律风险,那具体有哪些风险呢?
01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原理,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所以,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公司债务是公司债务,与股东无关。但是如果发生股东和公司人格混同,股东个人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什么时候会发生股东个人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呢?将本应由公司法人收取的款项直接计入股东个人帐户,就是一种典型的人格混同情形。若被公司债权人发现该情形,其可以直接起诉公司和股东个人,要求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2 触犯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有很多企业主会认为:自己是老板,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个人帐户收取公司销售款,无可厚非。殊不知,公司是公司,老板是老板,两个是独立的人(法人),不可混为一谈。若将公司收入款项直接转入个人帐户,极易触犯《刑法》第271条、第272条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而被判刑。
而且,还存在着洗钱嫌疑之风险,如今,银行都建立了反洗钱的监控系统,如果个人帐户大额收款次数过多,就会被银行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排查是否存在洗钱的可能。
03 触犯偷逃税款罪
有些企业主为了避免较高的税费,将本应由公司帐户收取的款项转由个人帐户收款,认为没有进公司帐户就不会在留下公司收款痕迹,公司财务帐就可以不就此款项计算申报纳税,依法产生的各种税收义务,就一并“消除”了。其实,这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做法。殊不知,若税务局追查对方的付款信息,并延伸查找收款的资金去向,比照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数据,收入相关数据很容易获得。此时,企业主极易触犯《刑法》第201条逃税罪之规定,即使按税务局要求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了,也是《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的偷税行为,会对个人社会信用产生较大影响。
合法经营才是企业长远健康发展之道。企业主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私账一定要区分开来,不要私账公用,公账只能用于企业经营,正常申报纳税。如已存在私帐公用的情况,要尽快将有关款项计入公司帐目。公司还要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收支制度,从而避免被认定为股东个人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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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离出的刑事案件--论公款私收的法律风险
作者:吴华萍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案例 李总是一公司老板(股东),其女儿李红(化名)系该公司的出纳。在公司的经营交易中,李红常常用其个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来收取公司客户的货款。 2021年1月李红起诉与丈夫赵刚(化名)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