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给你一个月“冷静期”

来源:泽普县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泽普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和好后向泽普县法院承办法官表示了衷心地感谢。 原告艾某和其丈夫被告阿某结婚不久,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12月10日,艾某将阿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近日,泽普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和好后向泽普县法院承办法官表示了衷心地感谢。
原告艾某和其丈夫被告阿某结婚不久,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12月10日,艾某将阿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承办法官将夫妻二人传唤至法院,艾某和阿某一见面就吵架、不听法官的劝解。办案法官认为在这种状态下不利于案件顺利解决,在做通双方思想工作的情况下让他们先回家,给双方一段冷静期考虑再做决定。
选择离婚究竟是因为赌气还是夫妻关系破裂?在这期间,承办法官与艾某、阿某夫妻通过电话进行多次沟通,发现两人在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纠纷,但感情并非不可挽回,且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元旦过后,承办法官再次联系艾某、阿某时,双方情绪已经平稳。这次,承办法官本着“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从夫妻关系对家庭的重大影响谈起,为他们的夫妻关系现状提建议、想办法。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努力,双方表示愿意和好,阿某当着法官的面保证一定认真履行丈夫义务、关爱家庭、关爱艾某,努力创造幸福的家。
那么离婚冷静期是什么?咋个“冷静”法?
离婚冷静期的实施条款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这五个步骤:
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首先,离婚冷静期设定为30天;
其次,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再一个”30天之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逾期不领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此外,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而请求撤销的业务。据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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