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并购中新的保险种类——CFIUS反向分手费保险

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反向分手费发端于大型并购交易中的反垄断审批的风险分配,是买卖双方在并购交易过渡期中分配相关风险的一种机制。2016年,中国投资者在美国市场上进行了多宗大型收购,涉及电子、家电、金融保险等行业。

反向分手费发端于大型并购交易中的反垄断审批的风险分配,是买卖双方在并购交易过渡期中分配相关风险的一种机制。2016年,中国投资者在美国市场上进行了多宗大型收购,涉及电子、家电、金融保险等行业。对那些潜在买家不止来自中国的并购交易,为了解决围绕中国投资者的监管风险和潜在信用问题,美国卖家越来越多地依赖反向分手费。
例如在天津天海以60亿美元收购电子技术服务供应商英迈的交易中,反向分手费的金额为4亿美元,并以未能通过CFIUS审批作为触发事件。在打印机制造商利盟国际与艾派克牵头的中国财团之间达成的规模为36亿美元的收购交易中,如果交易未能通过中国监管部门的审查,中国财团同意支付1.5亿美元的反向分手费,而如果美国监管机构阻止这桩交易,中国财团也需支付9500万美元。
与之相应的,在华润集团拟议以24.6亿美元收购飞兆半导体的跨境交易中,对于未能获得CFIUS审批,中方表示愿意支付1.08亿美元的反向分手费,飞兆半导体因此拒绝了该要约,声称1.08亿美元的反向分手费不足以弥补其将要承担的来自于CFIUS的风险。而根据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显示,同样来自中国的两名竞购方在与英迈的收购谈判中拒绝支付反向分手费,这成为了上述两名竞购方未能中标的原因之一。
以往,为了避免执行反向分手费时可能出现的问题,美国卖家会要求中国投资者采用托管账户或信用证等方法。现在,金融保险行业开发了CFIUS反向分手费保险这一新兴种类,为中美交易中存在的反向分手费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保障。
当买家无法从CFIUS处获得收购批准时,CFIUS反向分手费保险将支付最高额为收购协议中规定的外国买家向美国企业支付的反向分手费全额,减去自保自留或是可抵扣额的部分,并可能涵盖其他交易失败的相关费用支出。保险支付的触发条件包括:1)被保险人正式收到通知,如果被保险人不撤回交易,CFIUS将向美国总统报告,建议禁止该交易;2)总统发布命令禁止该交易;或3)截至协议中规定的最后日期,交易仍未获得CFIUS批准。
同样,保险定价的保费和保额比将会在12%到15%之间。其中保险公司关注的合同主要条款包括:1)绝对责任条款(同意应CFIUS要求进行交易调整);2)卖方的国家安全保证条款(如卖方关于敏感类别合同或产品的陈述);和3)买方的国家安全保证条款(如买方关系和活动等方面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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