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遗嘱的订立方式总结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认知水平的进步,如今,中国人已经不再“谈死色变”,为了避免身后财产纠纷,维护家庭稳定,最大程度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财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生前订立遗嘱。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认知水平的进步,如今,中国人已经不再“谈死色变”,为了避免身后财产纠纷,维护家庭稳定,最大程度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财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生前订立遗嘱。
据《2020年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披露,从2017年至2021年短短4年期间,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总人数一共翻了将近7倍,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2倍多,越来越多的80后、90后开始订立遗嘱,其中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最年轻的遗嘱人仅 17 周岁。
遗嘱观的改变、遗嘱订立需求的增加,促使新诞生的《民法典》对遗嘱订立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完善,笔者就《民法典》时代,订立遗嘱注意事项进行了如下的总结:
#1 什么人可以订立遗嘱?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订立遗嘱属于财产处分行为,在法律上与我们卖东西本质上是一样的,都属于法律行为,因此,订立遗嘱必须是法律意义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但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除外。
#2 遗嘱中可以处分哪些财产?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因此,遗嘱人可以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如工资、存款、车辆、房屋等合法财产。但是不能处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比如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与他人共同共有的财产,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份额。
另外,《民法典》中也规定了“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违反这一原则规定可能导致遗嘱部分无效,但保留份额之外的处分行为仍然有效。
#3 订立遗嘱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1、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即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属于最常见的订立遗嘱的方式,需要从头到尾都由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且注明年、月、日,以上要素缺一不可。
2、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在遗嘱人无法自行书写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由他人代书,但是要求代书人必须为见证人之一,且须有代书人和至少一名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以下三类人不得作为见证人: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例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因为遗产份额的处分关系到其债权能否完全实现,属于具有利害关系的人。
3、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为《民法典》新增的遗嘱方式,相较于代书遗嘱,遗嘱内容无需由见证人亲笔书写,可采用打印的方式,但是要求两名以上见证人在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1137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智能手机普及的时代,录音录像变得更为便捷,《民法典》在原来《继承法》规定的录音遗嘱的基础上,新增了“录像”这一形式。
对于录音录像遗嘱,除了需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之外,还要求必须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遗嘱人和全体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也就是说遗嘱人和全体见证人必须都在录音录像中“出镜”,只拍遗嘱人一人的,不属于合法的遗嘱形式。
5、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1138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对于口头遗嘱,《民法典》中规定最为严苛,一是必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订立,该“危急情况”一般认为指当事人已经濒临死亡或者生命面临随时死亡的危险。二是危急情况消除后,不管遗嘱人是否订立了其他遗嘱,只要其具备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能力的,该口头遗嘱均失效。
6、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39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需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或者请求公证人员到其所在地办理遗嘱公证,需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按照公证处标准流程办理,公证人员在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证,出具《遗嘱公证书》一式二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相较其他遗嘱形式不再具有优先权,而是与其他遗嘱形式一样,存在内容冲突的,以在后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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