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转为法定重整程序的条件及其操作程序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预重整”一词源于1990年美国开始实施的“Prepackaged Reorganization,Pre-reorganize”这一制度的英文表达,目前,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尚无关于预重整制度的规定

前言
“预重整”一词源于1990年美国开始实施的“Prepackaged Reorganization,Pre-reorganize”这一制度的英文表达,目前,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尚无关于预重整制度的规定,多数学者为了将其与法定重整相区别,普遍简洁地称其为“预重整”。目前,预重整作为法定重整外的一种模式,已成为我国重整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法定重整一起集中体现了破产法对于危困企业的拯救功能,代表了现代企业破产发展的趋势。
01 相关法律规定及定义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提到“积极推动构建庭外兼并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相互衔接机制,加强对预重整制度的探索研究。”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2条指出: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
2019年7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研究建立预重整制度,实现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强化庭外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明确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会议纪要》)第115条规定,继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的法院也纷纷出台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办理规范、操作指引和实施意见,如《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深圳市中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等,试图将预重整这一域外“舶来品”进行规范化和本土化。
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预重整的一般定义,预重整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投资人根据企业的营运价值分析重整成功的可行性,通过庭外积极地自行协商谈判形成庭外重组方案后,进入庭内重整程序并获得人民法院快速审查批准,被赋予法律执行力的一种程序设计。[1]
02 预重整制度的特点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可以得出预重整制度的三个特点:
1、 预重整是在法定重整程序之前进行
2、 预重整是庭外重整活动
3、 预重整必须坚持自愿自治原则
作为“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2]预重整的优势就在于把低成本的灵活的庭外谈判和强制性的庭内重整结合起来,兼顾了私力救济的灵活性和公力救济的权威性。[3]预重整的特点表明,预重整是将法定重整的核心步骤和核心内容(如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和通过)转移至法定重整程序之前进行,整个过程由法院进行引导、监督并加以司法协助,[4]无需进行审判活动,然后再转入法定程序继续完成重整工作,赋予预重整方案以法律上的执行效力。由此可见,预重整与法定重整相比较,绕开了诸多强制环节和强制措施,使得债务企业可在继续自主经营的情况下进行自救,也减少了企业直接进入重整程序可能面临的重整失败而转入破产清算的不可逆的风险,在提高重整效率的同时大大降低了司法成本,因而也具有更大的经济效益和更为显著的社会效果。
03 预重整的三种结果
预重整的前景与目标是进入法定重整程序,因此,笔者认为,预重整应有独立的角色及地位,其目的应聚焦于促进并提高困境企业重整的可行性,司法实践应该围绕着法定重整程序的基本要求进行,在庭外先由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商业谈判拟定预重整计划方案,在重整程序启动后,再将预重整计划方案提交法院审查批准进而成为正式的重整计划获得破产法上的执行效力,最终实现债务企业起死回生的目的。但从实践来看,预重整并不必然进入重整程序,其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况:
1、债务企业通过预重整能够确保清偿债务,则预重整无需转入法定重整程序。例如,在管理人的控制下投资人追加投资且足以清偿预重整计划确认的债权,债权人、管理人等足以相信债务企业能够执行预重整计划,没有转入法定重整程序的风险。预重整成功无需转入法定重整程序是最佳结果,但这种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5]
2、在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等无法形成预重整计划方案,或者债权人会议未能表决通过预重整计划方案。如重整管理人和债务企业因不能引入投资人而无法进行预重整,又如预重整计划方案中的债权受偿率不如破产清算等,如此种种都会导致预重整失败。
3、在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按照法定规则表决通过预重整计划方案,预重整达到预期目的,但债权清偿、股权转移等主要内容有待于进人法定重整程序后执行的,应当依法转入法定重整程序。
04 预重整转入破产重整的操作程序
预重整计划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在转入法定重整程序前,除已经自行执行完毕外,还不能成为法定重整的执行依据,预重整管理人、债务企业等先要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并请求批准预重整计划方案,具体步骤如下:
1.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
在完成预重整工作或者预重整期间届满后,预重整管理人和债务企业需要将预重整转人法定重整程序的,先应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
根据相关司法实践,预重整工作报告一般应当反映债务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资产、负债状况重整价值和重整方案的可行性分析以及潜在风险等。如《深圳市中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第三十九条规定,预重整工作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2)债务人出现经营或财务困境的原因:
(3)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
(4)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状况
(5)债务人重整价值的分析意见:
(6)债务人重整可行性的分析意见:
(7)是否形成重整方案以及重整方案的协商情况:
(8)进行重整的潜在风险及相关建议。
2.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因预重整转入法定重整程序事先需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故预重整管理人和债务企业应当先行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并提交预重整计划方案和法院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然后由法院裁定是否受理重整。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预重整成功转入法定重整程序;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发现债务企业具有破产原因的,可以告知债务企业依法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3.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方案
预重整计划方案已经在重整申请受理前表决通过的,预重整管理人、债务企业和债权人等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批准预重整计划方案,法院经审查,没有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
预重整计划方案需要在法定重整程序中予以表决的,法定重整程序启动后,债务企业可以在预重整计划草案的基础上制作重整计划方案,然后提交给法院由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基于各种考量,要求预重整管理人、债务企业在申请重整之前,先行提供预重整计划方案或者拟制的预重整计划草案,经“诉前”审查,认为没有违法情形的,才接受并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然后再批准预重整计划方案。
结语
作为现行破产重整制度改革与完善的选择路径,预重整相关制度的完善,其司法实践的本土化依然任重而道远,希望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预重整机制的构建,能够为各方主体搭建起市场化的沟通协作平台,确保程序各方能在清晰明确的框架中各司其职,充分表达、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预重整取得成果。
参考文献:
[1]陈唤忠:《预重整制度的实践与思考》,载《人民司法(应用)》2019年第22期。
[2]陆晓燕:《预重整的运行机理及规则构建》,载《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3期。
[3] 王佐发:《预重整制度的法律经济分析》,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
[4] 陆韵华:解读《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https://mp.weixin.qq.com/s/hZwPWd8rFHEqLssha7sFhQ
[5]江丁库:《破产预重整法律事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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