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第二次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21年新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此次2021年新规定的发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2020年发布的民间借贷规定(以下简称”2020年规定“)涉及的民法典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同时主要对明确了仍然可以适用”两线三区“的利率保护上限的情形。
因本所在2020年规定发布后,已经对2020年规定与2015年规定进行了对比和解读,因此本文主要对2021年新规定与2020年新规定进行了简要解读,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以下为按照2021年新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保护上限:
案件受理时间 |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 计息时间 | 利率保护上限 |
2020/8/20前 | 不考虑 | 合同成立日至实际还款日 | 两线三区 |
2020/8/20后 | 2019/8/20前 | 合同成立日至2020/8/19 | 两线三区 |
2020/8/20至实际还款日 | 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 ||
2019/8/20前 | 合同成立日至2020/8/19 | 两线三区 | |
2020/8/20至实际还款日 |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 ||
2020/8/20后 | 合同成立日至实际还款日 |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