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给付后,能要求返还吗?

来源: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婚恋观念的转变和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巨额的彩礼不仅让普通的男方家庭不堪重负,因彩礼引发的纠纷也是日益攀升,让很多家庭“有苦难言”。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婚恋观念的转变和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巨额的彩礼不仅让普通的男方家庭不堪重负,因彩礼引发的纠纷也是日益攀升,让很多家庭“有苦难言”。那给付彩礼后,双方没有结婚登记或虽有登记但并未共同生活居住,男方能否要求返还彩礼呢?
一、 彩礼的性质
对于彩礼的性质,通说认为其是附条件的赠与。也就是说,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是物品。
彩礼源于《仪礼》中记载的“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的“纳征”的意思是送聘财,也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比如金钱、贵重首饰、物品等。
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广东的彩礼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低的。在东莞,大概1-3万左右。在江西、安徽、河南等省份,彩礼动辄十几二十万。目前的情况是,如果男方买房的情况下,彩礼至少要十几万。如果男方没有买房子,彩礼则高达四五十万。对于普通的男方家庭来说,负担还是比较重的。
彩礼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但给了彩礼,万一婚结不成的时候,可以要求退彩礼吗?
二、 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面我们逐一对该条款予以解读: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以2017年和2018年为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法院一审支持全部或者部分返还的高达90%以上。对于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主要的考虑因素是男女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可以主张全部返还;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主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怀孕生子、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例如,在高某与麻某1、麻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2017)豫1723民初1836号】中,法院认为“被告麻某1、麻某2、朱某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接收原告高某的彩礼数额较大,依据法律规定,应予适当返还。但在返还的数额上,也应当考虑到被告麻某1已与原告高某同居一段时间的客观事实”,“被告麻某1、麻某2、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彩礼款94000元的70%即65800元”。
2、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如果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意味着双方已确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与此同时,给付彩礼的目的也得到了实现,那为什么《解释二》第10条将其纳入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呢?事实上,现实生活中有名无实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当然,这也非男方给付彩礼时所期望的结果。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彩礼数额、结婚时间长短、未共同生活是否有正当事由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返还数额。当然,这种情况要以离婚为前提方可提出。
例如,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在(2014)嵩民五初字第22号案件中认为:“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吕某共接收原告郭某彩礼金21200元。另查明:双方相识四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过。根据婚姻持续时间以及双方过错,判决被告返还彩礼14840元等”。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该种情况仍要以离婚为条件,而对于“生活困难”应如何解读,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解释二》规定的“生活困难”是一种相对困难,即较之给付人给付前的生活条件,给付人在给付彩礼后生活变得相对困难。另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生活困难”,应指的是绝对困难,即给付人因给付彩礼,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曾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笔者认为,同样作为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应当与上述规定相一致。即“生活困难”是指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城镇居民可考虑参照其收入是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三、关于彩礼返还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明确彩礼的范畴,不能任意做扩大解释。比如,男女恋爱中,互相赠与的行为,与婚约习俗无关,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为一种无偿的赠与,不应作为彩礼返还。
2、要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返还诉讼。彩礼返还纠纷案件,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三年。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烟关系,诉讼时效自给付方向对方主张返还,对方拒不返还时起算;如果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诉讼时效自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日起算。
3、给付彩礼时要有证据意识。一般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取证较为困难,因为彩礼多采用现金交付,很少会有相关的书证。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大多数都是亲戚朋友的证言,证明力度不大,很可能导致败诉的风险。所以给付彩礼一方应做好“留痕”, 尽量在有他人见证的正式场合交付,同时注意保留给付彩礼时的录音录像、手机聊天记录、打款凭证等方面的证据,当然要注意证据收集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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