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法官相处的道与术

来源:iCourt法秀

文章摘要
当每一个律师都掌握了与法官的相处之术,法官和律师都能使用相同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语言去解决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又一个问题,真正的职业共同体才会凝聚而成。 法官与律师相互尊重,才能建立起法律职业共同体。

当每一个律师都掌握了与法官的相处之术,法官和律师都能使用相同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语言去解决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又一个问题,真正的职业共同体才会凝聚而成。
法官与律师相互尊重,才能建立起法律职业共同体。而只有法官和律师建立起了休戚与共的共同体关系,才有可能实现法治中国这一“大道”,这是近年来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如何建立的讨论中达成的共识。法官对律师的尊重,体现在将律师作为专业人士相待,保障律师在庭上庭下的诉讼权利;而律师对法官的尊重,则是表现出作为专业人士的职业道德与职业素质,在纠纷解决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律师与当事人达成的委托不单是一门生意,除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之外,还应该坚守法律职业伦理。我们过去经常看到的反例是,有的律师因为法官不是直接付费的人而对案件敷衍了事,缺乏把法官当做用户的理念,甚至把案件的结果推给法官,挑动当事人与法院的对立情绪;而某些法官也以拒绝交流的傲慢态度、缺少说理的判决书来面对当事人和律师。这种行业内部的“傲慢与偏见”严重破坏了法律职业群体间互敬互信的纽带。
推进法治中国的目标任重而道远,面对这样的困境,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放下傲慢,躬身自省,把对方当做用户去“感同身受”,这样的情境才能真正得到改善。
所谓感同身受,就是“爱着你的爱,苦着你的苦,悲伤着你的悲伤,幸福着你的幸福”,正像流行的文案那样:给予对方良好的甚至是极致的用户体验。
从法官的角度去考量律师的工作会发现,大多数律师都没有树立起把法官当成用户的自觉。然而,法官决定着律师所代理案件的结果,法庭是律师所做产品的检验场所。律师在代理一个案件是否采用了正确的思路,是认真负责还是敷衍了事,自己的思路是否真正影响到了法官,这都取决于律师是否真正把法官当做用户,从用户体验的角度去考虑。
曾子曾说:“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是说“道”指从做人做事中提取的原则、理念、思想,它可以把握事物持续发展、不断进步的规律。“术”是指做人做事时的步骤、方法和内容,是道的细化。
其实大多数法官都有深刻的体会,那就是决定案件走向的是律师。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法院的案件数量逐年成倍增长,而办案人员却严重紧缺,在案多人少的大背景下,律师在其中所能起到的作用日益凸显。
一个案件最终呈现出什么样的结果,是法官通过引导当事人一系列的诉讼活动,通过双方律师通过搜集各种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展现自己的诉讼思路,从而使法官形成内心的确信而完成的。
在这一过程中,律师是否采用了行之有效的“术”,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结果。如果律师们对每一个案件都能用庖丁解牛般的方法将其涉及的每一个节点精心准备,是完全有可能让法官形成有利于己方,或至少是减少己方损失的内心确信的。
而同时,当律师真正掌握了与法官相处之“道”,把法官当成用户去“感同身受”时,你会发现其实法官并不需要你去请客吃饭拉关系,不需要你言语恭敬而说出来的话不知所云。法官真正需要的是你用清晰简洁的话语去表明你的观点,是提供的证据、材料一目了然,是在回答提问时都能找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而这些,都需要律师钻研诉讼,了解法官作为裁判者的思维,制定行之有效的诉讼策略并用各种技术的手段和方法去影响裁判结果。
所幸,我们看到一些思路先进的律师们早已走在路上。他们研究法官的思维,研究证据收集,研究出庭策略,研究诉讼的每一个步骤,把庭审当成律师的战场,精耕细作地对待案件。我们欣喜地看到这样的进步,虽然这样的律师在日常案件审理中还不多见,但我相信,假以时日,这样的律师会用他们的精细占领法律服务市场,从而改变未来的诉讼形态。
民法界的泰斗江平教授曾说:“律师兴,则中国兴。”当每一个律师都掌握了与法官的相处之术,法官和律师都能使用相同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语言去解决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又一个问题,真正的职业共同体才会凝聚而成。当职业共同体的凝聚力能够使身处其中的人们互相信赖、认同,一个人人都信仰法律的法治中国就曙光初现。
我期待这一天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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