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肺炎疫情影响酒店住宿与餐饮服务的相关问题实务研究

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读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对房地产、建筑、旅游等行业均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特别是酒店行业(住宿和餐饮)影响甚巨,其影响并非仅疫情期间,常延续疫情结束一定期间。

导读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对房地产、建筑、旅游等行业均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特别是酒店行业(住宿和餐饮)影响甚巨,其影响并非仅疫情期间,常延续疫情结束一定期间。今天我们与大家探讨一下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酒店住宿与餐饮服务的相关问题及对策。
酒店企业以肺炎疫情主张减免责任的总体原则
酒店企业因经营所需对外合同类型和数量繁多,诸如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旅店服务合同、餐饮服务合同、娱乐服务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等,但并非所有的合同均可援引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进行抗辩,而应当根据合同类型、期限、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实质性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
1.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影响方可适用。
因当事人自身原因、或新冠肺炎疫情前已迟延履行等非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合同履行,当然不可适用。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前,承租人已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则不可以此主张减免租金及免除违约责任。
2.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如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效、且对不可抗力类型、处理程序、损失分担有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无太大争议。
3.根据法律规定处理。
如签订的合同无效,或合同并无不可抗力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合同当事人可援引《民法总则》第180条第1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实质性影响程度主张减免责任。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房屋合同,承租人的主要目的是租赁房屋开办酒店以获取经营收入,主要义务是向出租人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出租人的主要目的是出租房屋以获得租金,主要义务是向承租人提供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第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4日四川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酒店企业受到疫情影响,客流量断崖式下降,入不敷出,或因政府疫情防控需要,部分酒店闭店歇业。
但是否所有承租人都可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呢?
答案是否定的,只有新冠肺炎疫情对租赁合同的履行造成实质影响方可适用,若系承租人自身经营策略调整、物价异常上涨等其他原因导致则不可适用。
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会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对租赁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实质性影响,运用自由裁量权而酌定判决不能减免、全部免除、部分免除及免除多少、或解除合同。
1.新冠肺炎疫情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造成未造成实质影响,不可主张减免租金。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政府征用酒店用于定点隔离、或供医护人员使用;餐饮企业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改桌餐为提供外卖服务等等。若承租人已获得经营收入,新冠肺炎疫情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造成并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法院则可能不支持承租人减免租金。
2.新冠肺炎疫情对租赁合同的履行造成实质影响,可主张减免租金。
新冠肺炎疫情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确实造成不同程度的实质影响,承租人可援引不抗力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法院常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对租赁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实质影响程度而运用自由裁量权而酌定判决部分免除及免除多少。
笔者认为,酒店行业具有一定特殊性,疫情过后不能立即恢复,其影响至少延续至疫情结束后两个月。
笔者认为,自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第1号公告、或各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至解除响应期间,酒店确实无法经营,采取闭店歇业期间主张全部免除租金及解除响应后2个月内主张减少部分租金较为合理,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3.承租人不可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直接主张解除合同。
对少数租期较短的餐饮承租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目的彻底落空,可要求解除合同。
但大多数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开办酒店或餐饮租期相对较长,其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仍可继续利用,待复工或疫情缓解或结束后依旧可利用房屋进行经营活动以获得收入,可以继续履行合同,此时承租人不可解除合同。
否则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前面我们讨论的是法律规定新冠肺炎疫情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产生的影响及处理原则,但诉讼(仲裁)并非解决问题的唯一、最好的方式,作为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秉承积极、善意、实是求是的原则进行沟通,可尝试多种方式协商解决问题:
(1)减免租金;
(2)延长租期;
(3)替代还款。
某些出租方依赖租金支付按揭贷款,若要求减免租金难度较大,如租金超过按揭贷款较大,则承租方可替出租方偿还按揭贷款而免除其他部分租金;
(4)延期支付租金;
(5)延期支付租金并付息;
(6)租金入股。
针对租期较长、租金数额较大的出租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下邀请其以租金入股;
(7)协商解除合同。
关于酒店经营类合同
酒店企业常常与酒店管理公司采用承包经营、委托经营、托管经营方式经营,对此类合同,笔者建议可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承包经营合同。
有些酒店企业将酒店发包给酒店管理公司或个人承包经营,若剩余承包期限较长,承包人不可直接主张解除合同。
承包人可参照前述房屋租赁合同处理原则,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对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实质影响程度主张减免承包费用。
2.委托管理合同。
有些酒店企业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酒店企业支付管理费用。
大多数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前已经确定相关经营计划、经营指标、或业绩考核指标,则酒店管理公司调整经营计划,根据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张降低相关经营指标、或业绩考核指标。
3.托管合同。
有些业主将酒店物业交由酒店管理公司进行托管,经营收入除去成本后的盈余由管理公司按照约定比例分配,若其中并未约定具体盈余指标,酒店管理公司虽不能获益但也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若约定具体盈余指标,则酒店管理公司可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主张降低盈余指标。
关于服务类合同
1.旅店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旅店向旅客和其他人员提供房屋住宿和其他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合同,主要指酒店住宿。
(1)旅客未预费用。
旅客通过电话、网络、旅行社或其他形式订房,未预付费用而取消订单,则可无责取消,实际情况也无从追究其责任。
(2)旅客已预付费用。
第一,旅客通过去哪儿、携程、飞猪等线上平台预定时订单中明确标注“无责退改”,或现场预订时约定无责退改,有约定遵循约定,旅客有权自由退改签而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线上预定订单或现场预定单约定了退改签手续费等扣除金额,酒店有权扣除相应金额;
第三,酒店能否提供住宿。
如订单没有约定“无责退改”、或退改费用,若酒店尚处于营业状态,酒店需为其提供适时入住条件而支出费用,基于公平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扣除部分费用;
若酒店此时已闭店歇业,则不能扣除费用。
携程、飞猪等服务代理商平台陆续推出订单退改政策,倡导支持消费者无责退订。
2.餐饮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餐饮服务机构和人员向消费者提供食品、饮料、消费场所和设施,消费者支付费用的合同。
主要指餐饮。
同样可参照前述旅店服务合同处理原则处理。
但消费者向酒店提出订制餐饮,如婚宴、团拜宴,若酒店专门为其布置场景、购买专门食材等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消费者公平合理分摊。
《合同法》第119条确立了减损规则,当酒店知道消费者取消或延期订单时,酒店应采取停止采购、已购物品可利用的应另行利用等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3.娱乐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娱乐场所提供歌舞等娱乐活动,消费者支付费用的合同,
主要场所如KTV,同样可参照前述旅店服务合同处理原则处理。
但消费者向酒店提出布置场景等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同样可以要求消费者公平合理分摊。
4.场地租赁合同。
主要是指消费者租赁酒店场地用于开会、庆典等。
同样可参照前述旅店服务合同处理原则处理。
但消费者向酒店提出布置场景、定制物品等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可以要求消费者公平合理分摊。
5.物业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服务的合同。
为酒店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若其按照物业管理合同提供正常的安全保卫、秩序维护、园林绿化、公共设施维保等物业服务,酒店不可主张减免物业费;
反之则可。
酒店作为物业服务方也一样。
6.有线电视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向用户提供有线电视服务,用户支付费用的合同。
有线电视服务合同通常有酒店服务企业暂停使用如何处理约定,按其约定。
如无约定,在酒店闭店歇业期间,则可向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申请暂停,暂停期间则不用支付费用;
否则,未申请暂停,其已提供有线电视服务,酒店应当支付费用。
7.网络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网络服务商向消费者提供通路以使消费者能与因特网连线的中介服务或提供内容服务的合同。
参照前述有线电视服务合同原则处理。
关于买卖合同
1.设施设备买卖合同。
酒店若闭店歇业,采购的设施设备无法收货。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第1款《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酒店企业可要求供应商延迟交货。
同理,若供应商因疫情影响无法生产、运输、安装,也可免除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2.原料买卖合同。
酒店企业采购大米、食用油、肉类、蔬菜等原料已收货,酒店企业应自行处置;
对未送货但供应商已专门为酒店采购或制作,酒店企业可要求延期交货。
但对其中易烂、易腐的原材料,供应商应及时另行销售或采取变卖等措施减少损失。
但最终仍有损失,则由供应商和酒店企业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分摊。
3.其他买卖合同。
酒店企业采购拖鞋、洗发液、沐浴液、牙刷、牙膏等低耗品及其他毛巾、被套、床单等物品,参照设备采购合同处理。
其他合同
1.借款类合同。
酒店企业向银行贷款,根据现有政策,疫情影响下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向银行申请延期归还贷款。
但酒店企业不能直接适用不可抗力要求延期归还;
对其他借款合同,酒店企业亦应当按约归还,同样不得逾期归还。
除非银行或其他出借人同意或免除借款人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
2.建筑工程施工类合同。
对酒店企业作为发包人正在履行的装修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要求承包人按照政府部门要求及时复工,并加强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进度、疫情防控的管理和监督;
参照本律师公众号第十八辑 | 施工企业关于肺炎疫情影响的工期和增加费用的对策研究(提示:点击蓝字可跳转至第十八辑),建议及时、严格、客观、准确审核承包人因疫情影响主张顺延工期及增加费用。
3.计量付费类合同。
主要指供水、供电、供气等根据使用量付费的合同及为酒店提供洗涤服务按照计件收费的合同,不可以疫情主张免责,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付费,对各地出台优惠政策应加以利用。
例如,成都市人民政府《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规定,降低企业用水用能等负担,鼓励水、电、气、网络等经营企业对困难企业缓收相关费用,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气用水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
4.仓储类合同。
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交付仓储费的合同。
主要是指酒店企业储存货物。
若保管人为其提供储存服务,酒店企业应当支付费用。
5.劳务类合同。
本文主要所指涉及酒店企业的电梯、消防、二次供水、油烟机、中央空调、新风系统、备用发电机等维修保养类劳务合同,如闭店歇业,供应商未提供劳务或根据实际发生的工作量,酒店企业可主张减免费用。
劳动合同类
(一)涉及劳动关系的实际问题。
1.酒店企业闭店歇业期间的职工工资发放。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人社厅通知》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四川地区)。
酒店企业应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2.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的职工在隔离期治疗期、观察期不能正常上班,酒店企业应支付工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人社厅通知》第1条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单位对上述员工不能以无故旷工为由进行处理,应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即工资。
故若酒店企业员工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的职工在隔离期治疗期、观察期不能正常上班,酒店企业应当支付工资。
3.酒店企业不得拒绝录用被治愈的肺炎应聘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3条《就业促进法》第30条《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规定,酒店企业不得歧视已被治愈的肺炎的应聘劳动者,并以此为由拒绝录用。
但酒店企业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5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否则可以拒绝录用。
4.员工因肺炎被隔离期间或观察期间是否应计算在医疗期内。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若劳动者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疑似病人,处于隔离期间或观察期间内,尚未被确诊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该劳动者不能被确定为患病,不应当计算在医疗期内。
若劳动者是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其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医疗期病假工资可根据单位依法制定的病假工资标准予以发放,如果单位未制定病假工资支付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病假工资。
酒店企业应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5.酒店企业不得终止劳动者感染肺炎或疑似感染者、受隔离者,的劳动合同。
根据《人社厅通知》规定,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或疑似感染者、或受隔离者,用人单位需给予必要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应支付劳动者必要的劳动报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故按照此规定,酒店企业不得终止感染肺炎或疑似感染、受隔离员工的劳动合同。
6.酒店企业有权要求劳动者披露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个人信息。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酒店企业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酒店企业可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行程轨迹、健康信息等。
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应对劳动关系的措施。
虽然酒店企业举步维艰,肩挑支付巨额员工报酬的重担,但仍应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避免复工营业时造成用工荒而无法正常营业,或引发劳动争议。
酒店企业可与员工协商采取下列措施:
(1)协商降薪;
(2)协商停薪;
(3)延期支付报酬;
(4)轮岗轮休;
(5)缩短工时;
(6)吸纳员工入股;
(7)员工辞职;
(8)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9)适量裁员。
酒店企业若采用经济性裁员,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酒店以疫情主张减免责任应采取的措施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之规定,如酒店企业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免责任,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通知。
酒店企业应当通知合同相对方,说明新冠肺炎疫情的详细情况及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
并保留好通过电话、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快递等方式通知和协商(结果)的相关证据。
2.及时提供证据。
一是证明疫情为不可抗力的证据。
例如,国家卫建委1号公告、世界卫生组织将本次疫情列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各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的公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的新闻、以及合同履行地政府具体出台的疫情应对措施;
二是提供遭受损失的证据。
例如租赁合同,可收集酒店闭店歇业的照片或录像、携城、飞猪等网络平台及或酒店订单取消记录、营业收入、经营支出、罗盘等酒店管理系统数据、去年同期数据等等。
酒店企业脱困策略
酒店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自救,首先得让企业“活下来”。
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调整经营模式。
酒店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和经营方式,例如,将酒店住宿为短期租赁服务、积极争取成为政府确定的定点隔离或征用的酒店、将餐饮由桌餐、聚餐改为外卖、外带服务等增加收入。
2.利用公司公积金。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在本律师公众号第十三辑 | 股东如何分配利润(提示:点击蓝字可跳转至第十三辑)述及,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公司为增加自身财力和信用,扩大业务范围,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决议而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累积资金。
如酒店企业规范经营,依法在分配利润前提取了法定公积金或任意公积金,以备不时之需,则公积金现在就有用武之地了。
3.用好扶持政策。
酒店企业应适时关注和收集国家、省、市、区出台的相关金融、社会保险、政府补贴、税收、租金减免等方面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比照自身情况加以利用。
例如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为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住宿企业减免租金。
2020年2月份租金全免,3、4月份租金减半。
酒店企业若符合前述条件则可申请减免。
4.积极进行融资。
酒店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融资缓解困境:
一是向银行贷款;
二是以股权融资;
三是发行企业债券。
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
四是向股东集资。
五是向员工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定,在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酒店企业可向员工集资等。
5.适时复工。
酒店企业应严格按照政府部门要求,做好复工准备,达到规定复工条件及时复工营业。
肺炎无情,人间有爱。在酒店企业面临困境时,需要企业、政府、出租人、员工、供应商等所有人坚定信心、同舟共济、共克时艰,酒店企业才能度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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