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履行法定减资程序,但实践中公司未履行的情况十分常见。原公司法仅在第204条规定了违法减资的行政责任,但未明确规定违法减资的民事责任。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股东及相关人员需承担返还、赔偿责任,此外,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可债权人直接要求违法减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及司法裁判案例对违法减资的认定及民事责任进行分析。
一、违法减资的认定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上述及相关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所需履行的程序包括:(1)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3)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4)债务清偿或担保;(5)减资登记。
如未依法履行前述程序,即构成违法减资,实践中主要集中在公司未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由于公司减资对债权人的影响巨大,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减资的,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即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司法实践中,对公司是否未履行通知和公告程序的常见问题在于争议债权人是否属于公司依法应通知的债权人范围,以及除公告外,公司是否还需要另行通知债权人?
(一)争议债权人是否属于公司依法应通知的债权人范围?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然而,公司负有通知义务的债权人如何认定?无论是修改前的公司法,还是本次新修订的公司法,均未对公司减资程序中负有通知义务的债权人范围予以明确。从司法实践看,各地法院在认定债权人范围时往往较为宽容,对《公司法》规定的债权人做扩大解释,并已逐渐形成两条认定规则:第一,只要该债权已经产生且未清偿即可,而不论该债权是否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数额是否确定、履行期限是否届满;第二,不仅包括股东会形成减资决议时已确定的债权,还包括减资决议形成后至工商登记变更前产生的债权。如公司未向前述债权人通知,则构成违法减资。如在入库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博某数据通信有限公司诉梅某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杨某林、陈某兰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沪民再28号】中,法院认为,债权人范围不仅包括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已确定的债权人,还包括公司减资决议后工商登记变更之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此外,合同是债发生的原因,在相关合同签订之日,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已发生,债权人身份已确立,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尚有争议,并不影响债权人身份的认定。
(二)是否可以以公告替代通知?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即,公司必须就减资事宜通知债权人,而不能直接以公告方式替代,否则仍构成违法减资行为,司法实践中亦持此观点,如前述(2020)沪民再28号入库案例。
二、违法减资的民事责任
(一)股东的返还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据此,公司违法减资时,公司股东负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责任,即财产入库。需要注意的是,返还责任的责任主体为公司股东,且系一种无过错责任,无论公司股东在违法减资中是否存在过错,甚至是在股东会决议上投出反对票,只要其因减资从公司中获益,就需要承担该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责任。
(二)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公司违法减资时,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就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减资股东丧失清偿能力而不能向公司返还的财产、因为违法减资占用公司资金的成本、因注册资本或实际资产减少而错失商业机会、工商变更登记费用等损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过错主要表现为提出的减资方案违反法律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有误、未依法全面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等。
(三)减资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本次《公司法》修订之前,原公司法仅在第117条规定了减资的法定程序,但未规定违反法定减资程序的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第13条未履行出资义务、第14条抽逃出资的规定,判令股东在违法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公报案例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亦明确此观点。本次《公司法》修订明确了违法减资的民事责任,即上述返还、赔偿责任。而债权人是否有权直接要求违法减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新公司法并未规定,尚待进一步明确,但司法实践中基本沿用此前思路,如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孙某好、侯某保等与河南省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豫01民终12993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技术公司与某管理公司、孙某、田某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京0115民初3374号】等。从要求违法减资股东承担责任的动因以及债权人所面临的维权成本角度出发,结合长期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及社会背景,笔者亦倾向于认可由违法减资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清偿。
综上,新公司法一定程序上明确了公司违法减资的责任主体与类型,公司减资中需注意履行法定程序,否则无论是股东还是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将面临追责。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在了解到公司存在减资史且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除继续向公司及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一人股东追责外,亦可以在梳理公司历年减资情况后,将违法减资股东作为责任主体进行追责。
违法减资的认定与民事责任承担
作者:刘明晨 唐斌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履行法定减资程序,但实践中公司未履行的情况十分常见。原公司法仅在第204条规定了违法减资的行政责任,但未明确规定违法减资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