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弹性延迟退休那些事儿

来源:劳和律师

文章摘要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开启了弹性延迟退休的大幕,从坊间一直传说的延迟退休政策终于露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开启了弹性延迟退休的大幕,从坊间一直传说的延迟退休政策终于露出了庐山真面,但是对于人力资源从业者来说延迟退休毕竟是一桩大事,在人力资源管理实务过程中,如何适用该规定,是该规定能够落到实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结合政策法规规定,并结合实务提供分析建议供各位参考。
一、延迟退休规定出台的历程
2012年,由人社部、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发布,其中提出“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这是党的重要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延迟退休年龄。
2021年3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四十五章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第三节完善养老服务体系,部分明确指出,“综合考虑人均预期寿命提高、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受教育年限增加、劳动力结构变化等因素,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等原则,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促进人力资源充分利用。”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中,提出“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求。
2024年7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发展银发经济,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这是中央首次将“自愿、弹性”列为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原则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其中,该决定包括: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历时十余年,延迟退休政策靴子落地。
二、延迟退休的原因
延迟退休法规的调整,有其必然性。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可以看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以下部分内容参考搜狗延迟退休词条):
1、人均预期寿命提高
中国现行退休制度中的退休年龄,是依据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均寿命规定的,即“甲、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已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可退职养老。”“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据有关数据显示,中国人均寿命在20世纪50年代为50岁左右,2000年达到70岁,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4.83岁。国家卫生健康委2024年8月29日发布的《2023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8.6岁。而中国法定职工退休年龄仍然是按照1953年确立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男六十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五十五周岁)。人均寿命长短是制定退休年龄政策的重要因素,60年来中国人均预期寿命增长了近30岁,用20世纪50年代确定的退休年龄作为现在的退休年龄,已不符合中国当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特点,需要依法调整职工的退休年龄。
2、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
中国的老龄化速度和规模前所未有,2020 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20 年65 岁及以上老年人占比为13.5%;2021年全国65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为14.2%,意味着从这一年开始中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的行列;2022 年这一比例进一步提高到14.9%,2023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升至15.4%。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老龄化叠加少子化,老龄化程度将进一步加深,为维护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由此必然对退休年龄提出调整的要求。
3、受教育年限增加
随着我国建成了世界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人口素质显著提升。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不断增加,由1982年的刚刚超过8年提高至2023年的11.05年,特别是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已超过1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援引一组数据指出,现在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超过60%,大学生数量显著增多,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口已超2.5亿人。与过去20岁左右就参加工作相比,现在年轻人硕士毕业差不多25岁、博士毕业近30岁。劳动者进入劳动市场时间推迟,而退休年龄不变,不利于人力资源充分利用。
4、劳动力结构变化
自2012年起劳动年龄人口数量逐年减少,从结构看,劳动年龄人口中的青年群体、大龄群体人数占比呈现一降一升态势。这意味着在劳动力市场上,匹配就业岗位能力最强的人口趋于相对减少。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3年末,我国劳动年龄人口约8.6亿人,占全部人口的61.3%。从总量看,劳动年龄人口总规模依然较大,人口红利依然存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综上,延迟退休法规出台具有其历史必然性,且对应部分西方国家我们的退休年龄较低,笔者认为,此次调整后仍然退休年龄仍存在一定的调整空间。
三、弹性退休制度对退休制度的影响和应对
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94号)(以下称实施办法)规定,弹性延迟退休在实务中分为“向前弹”“正常退”和“向后弹”三种情形:分述如下:
(一)向前弹
根据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即根据职工本人的缴费年限和原来的法定退休年龄确定向前弹性退休,具体可以区分男、女工人、女干部。
1、男职工
根据本次延迟退休的规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由60周岁向后延迟了三年,自2025年1月以后,只要职工的缴费年限符合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所有正常退休的男职工均可以选择按照60周岁退休,即提前退休(相比于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确定的时间)。根据实施方案,需要员工至少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先向公司进行告知,《弹性提前退休告知书》参考样式见附件(模板,参考了北京市人社局公布的样式)。
2、女干部
根据本次延迟退休的规定,女干部的退休年龄由55周岁向后延迟了三年,自2025年1月以后,只要职工的缴费年限符合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所有正常退休的女干部均可以选择按照55周岁退休,即提前退休(相比于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确定的时间)。根据实施方案,需要员工至少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先向公司进行告知,《弹性提前退休告知书》参考样式见附件(模板,参考了北京市人社局公布的样式)。
3、女工人
由于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在此前为五十周岁,本次调整到五十五岁,调整幅度大,超过了三年。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根据“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规定,女职工提前退休要具备三个条件:分别是缴费年限达到条件:2029年12月底以前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2030年1月1日以后,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个月;提前年限不超过三年:特别是《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中载明的1981年1月以后出生的,延迟退休年限超过三年的人员,如期选择五十岁退休则提前的年限超过了三年,违反了提前退休不超过三年的硬性规定,最后一个条件;退休年龄不得早于五十周岁。
(二)正常退
职工按照《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确定的时间,且缴费年限符合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三)向后弹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确定的时间,笔者注),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职工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体现的法律文件为《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或者直接签订《弹性延迟退休协议书》(见附件二)。
1、延长的最长时间和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上述规定,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能否得出一个结论是每一个职工经公司协商一致均可以延长不超过三年?例如某一职工出生在1976年8月,按照对照表,其正常退休年龄为62岁零11个月,在到达2029年7月时能否与单位达成一致,延长2年(不超过三年)退休,相当于其余65岁退休?根据目前政策的理解显然与63周岁退休不相一致。因此在实务操作中需在不超过三年延迟时间的前提下增加一个不超过63周岁(女工人不超过55周岁,女干部不超过58周岁的)的限制。
2、弹性延迟能否多次延迟
对于此问题,《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最后一句规定,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即弹性延迟退休只能向后弹一次。
3、弹性退休能否反悔(提前终止)
职工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签署协议后,如果出现双方不能确定的情形,双方是否可以协议提前终止劳动关系?《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最后一句规定,“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由于职工已经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国家公布的参照表确定的退休时间),如果是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果是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原则上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弹性延迟退休协议》对该内容要特别予以明确。需要特别强调一下,在延迟期间用人单位没有单方随意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从规定上看只有协商一致签署《终止劳动合同协议》(见附件三)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否则有可能被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含赔偿金责任)。
4、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能否办理延迟手续
根据人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但这些规定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有关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除此以外还有国家关于延迟退休的其他政策规定具体的延迟退休人员的范围和审批办法。
四、弹性退休对于劳动合同制度等与退休年龄挂钩政策的影响和应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其他规定中与退休年龄的相关条款包括:
1、关于无固定劳动合同签订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2、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限制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3、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该文件将“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作为规范的政策连接点,对于超过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是否纳入工伤认定范围进行规定。
6、《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规定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笔者结合上述不完全梳理,劳动合同续订、解除、终止,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是否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等事项与退休时点政策高度绑定。但是国家在调整延迟退休政策时,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均没有及时调整,或者调整仍需时间。笔者结合自身从事工作以及对法律的理解,建议对于上述文件中的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务院的《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三个表分别对应确定每个具体职工的“法定退休”时间,否则这些具体法律问题就无法适用。
以上作为笔者对弹性延迟政策相关问题进行梳理的浅见,供各位拍砖,欢迎批评指正。
附件一《弹性提前退休告知书》
附件二《弹性延迟退休协议书》
附件三《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弹性提前退休告知书
公司领导:
本人将于 年 月 日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本人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具体退休时间为 年 月 日。截至该日,本人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低于(请勾选其中一个:1.女职工50周岁;2女职工55周岁;3.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现根据《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3个月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你单位。
本人声明:本人选择弹性提前退休完全基于本人意愿,不存在任何违背本人意愿的情况。
员工签字:
年 月 日
弹性延迟退休协议书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用人单位负责人:
注册地址:
员工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经平等协商,双方就乙方延迟退休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经乙方确认,乙方将于 年 月 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务院公布退休延迟时间对照表确定时间)。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将乙方的退休年龄弹性延迟至乙方年满 周岁 个月(即 年 月 日)。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为乙方的弹性延迟退休期间。
二、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乙方延迟退休之日。
三、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延续,甲方按时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含代扣代缴乙方应承担部分)。
四、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办理退休手续。
六、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无法解决的,可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七、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生效后,双方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其他专项协议内容如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 员工(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用人单位负责人:
注册地址:
员工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鉴于乙方于 年 月 日提出《弹性提前退休告知书》,甲、乙双方就结束弹性退休、终止劳动合同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间的劳动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二、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退休手续,乙方的工资支付至年 月。
三、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填写、提交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所需资料,并按甲方要求办结工作交接。
四、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甲方不拖欠乙方任何费用,双方均同意不再就劳动合同履行、终止等事宜向对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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