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悠闲的晒太阳?~好吧,小编会友善地提醒你一下再不认真往下看,你就要错过欣赏盛世奇景的最后机会啦~
是的,你没有看错,当我们还忙着露胳膊露大腿对抗太阳的时候,人家咸平大叔早已在八月天里酝酿了一场“认真的雪”送给前任女朋友大热天,送雪花,多浪漫?NO~NO~小孩子太天真了,雪花飘飘,北风萧萧,这份心意真是透心凉啊~
不懂没关系小编今天就来为你抽丝剥茧,层层地扒下去。没错,今天的“专业主题”就是:边看大戏边学法律(看看人家郎咸平,你就知道,不懂法律多可怕,学好法律走遍天下都不怕!)
故事是这样展开的~:
话说,2011年前后,郎咸平给其婚内女朋友缪晶洁购买两套房产,其中一套登记于缪晶洁父亲名下。后来,郎咸平与缪晶洁分手,郎咸平向缪晶洁索回两套房产,未果,于是“聪明”的郎先生走上了法律维权的道路。法律维权路漫漫,郎先生要回分手费的道路也是一波两折,但最终皇天不负有心人,郎先生还是逆转胜诉了。
第一次,郎咸平自己作为原告要求缪晶洁与其父亲退还购房款。缪氏父女以郎咸平当初是自愿赠与为由抗辩,赠与行为依法有效,且赠与时并没有对赠与进行附加约定,亦不存在法定的撤销事由郎咸平败诉,不能主张缪氏父女返还房款
吃一见长一智。第二次,咸平大叔整理思路,重整旗鼓联合前妻共同“要回分手费”!
是的,郎咸平改变策略,让前妻坐上原告位置,自己作为被告。前妻起诉郎咸平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其同意擅自处置夫妻婚内财产,要求缪氏父女返还购房款。
终于,老天再不愿意,也要遵从法律,郎先生逆转胜诉
为什么大叔成为被告还赢了呢?请出前妻,“原被告”换位置的玄机在哪儿呢?
法律小百科登场:
1、涉案的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首先是单务合同,即一方承担义务的合同,赠与还具有无偿的性质。其次,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同时,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但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规定了赠与人的撤销权。本案中,郎咸平第一次以原告身份起诉失败,是因为郎咸平在赠与时并没有附加条件,不存在任意撤销的情形,而法定撤销只有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故本案也在不存在法定的撤销情形。因此,郎咸平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的赠与事实,且两套房产已经登记于缪氏父女名下,具备了财产赠与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郎咸平并未与前妻进行财产公证与划分,其赠与缪氏父女的房产也是来源于婚内收入且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则该部分赠与财产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2、郎咸平的行为未经其前妻同意,属于无权处分
郎咸平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事后其前妻没有追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人定为无效。本案中,郎咸平给缪氏父女购买房产的行为已构成法定的赠与事实,而郎咸平该行为是属于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是对共有财产的单方处分,因为未经其前妻的同意,且事后其前妻亦明确表示不同意,则该处分行为无效,其前妻当然可以主张缪氏父女返还购房款。
郎咸平赠与房产也不属于家事代理。其实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学界将之称作“家事代理权”。所谓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由一方自行做出决定代理另一方行为的权利,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我国法律暂时还没有明确规定家事代理制度,但是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已经或多或少的在适用其原则。但应当注意的是,家事代理权只是针对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超出日常家庭生活之外处分共同财产必须要经双方一致同意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另一方可以主张代理行为无效或者享有撤销权。例如本案中,郎咸平向缪氏父女赠送房产的行为,一来涉及的不动产价值重大,二来该行为又是赠与,有损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这显然与夫妻家庭生活无关,故郎咸平该行为不属于家事代理的情形。
3、缪氏父女对两套房产不构成善意取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考虑到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法律也对善意第三人应用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保护。
但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以合理的价格受让;2.受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郎咸平是赠与,缪氏父女首先没有支付对价,其次,赠与时,缪晶洁明知郎咸平是有妻子,赠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其妻子是不可能同意该赠与行为的,所以缪氏父女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大戏虽看完,但知识却是学无止境
作为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一类纠纷类型,因单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引发的案件,已经成为民商事纠纷中的热点与难点。除了本文涉及的共有财产的赠与行为外,仲裁实践中还常出现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虽然这类案件的法理如一,但各案有各因,事实不同,法律适用有异,最终结果自然可能会差之千里。
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看郎咸平耍大戏:如何要回婚内财产?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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